簽了合同不去上班算違約嗎

2025-04-08 23:30:23 字數 1906 閱讀 2737

1樓:惠企百科

1.簽完合同不上班會違約嗎?

簽完合同不上班就是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除特殊情況外,在試用期內指沒,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清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違約責任是如何構成的?

違約責任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行為,即當事人一方必須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違約只能發生在特定的關係中。違約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合同關係。

2)過錯,即違約方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可能有多種,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如果違約是由這些原因造成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只是由違約方的原因造成的。

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財產損失和其他不利後果。從答逗蘆權利的角度看,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不能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其損失已經發生。

4)因果關係,即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違約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為限。對於合同對方的其他損失,違約方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

2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簽了合同不去上班,當然算違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的規定,合法的勞動合同成立之後,就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約束力。這裡所說的雙方當事人既包括了用人單位本身,也包括了勞動者本身。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友畢,都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對於勞動者來說,按照約定的時間、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上班,就是勞動者最基本的義務。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按時發放工資、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保障,就是用人單位最基本的義務。

違反合同義務的一方,應當按好虛芹照譽旦雙方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樓:陳婭雯

法律分析:簽了合同不去上班是算違約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數此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薯纖迅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豎散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4樓:劉立傑

法律分析:如果有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無法去上班,不構成違約。由單位按照內部管理制度處理,算不上違約。

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如果雙方已經建立勞動關係,而勞動者無故不履行勞動義務的話,屬於違約,員工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亮告閉自用工之日起即友巨集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敬裂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5樓:趙辰

法律分析:簽了跡茄胡合同之後就建立納激了勞動關係,員工就要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上班姿攔,簽了合同不去上班的,是違法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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