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廠裡上班簽了幾年正式合同到期了,廠裡應該給我失業金嗎

2022-05-13 09:25:22 字數 3908 閱讀 2475

1樓:艾特詩留學

2023年失業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2023年10月26日原勞動部令第8號)第4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⑴ 終止勞動合同的;

⑵ 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⑶ 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2條第2、3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法》第32條第2項為: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勞動法》第32第3項為:「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⑸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醫療、物價補貼等)。

2樓:匿名使用者

在合同期內,工廠經營不下去或者讓你離職,是要給的

在工廠上班簽訂的合同還有三年才到期,這時候我辭職後能領失業金嗎?

3樓:王元頁

失業金要被動失業才能領取,除了單位解雇,單位違法用工主動辭職也可以領取。其他情況辭職沒辦法領取失業金

失業保險繳納一年以上,符合下面任意條件,離職後拿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去社保局辦理完失業登記,就可以領取失業金

《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在廠裡工作五年了,有交五險一金。馬上就勞動合同就到期了。我不想在簽合同。可以領保險失業金嗎?

4樓:綠皮皮冬瓜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我想問一下,我在廠裡做了四年合同到期了不想做了,請問我可以拿到幾個月的失業金?多少錢?

5樓:du知道君

職工失業時,按以下程式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後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救濟金委託銀行統一於每月最後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摺到工商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

  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後合併計算。

失業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逐月計發。

我已在廠裡做了八年,又籤兩年合同,如果這兩年沒到合同期滿,我就不做了,前面八年的失業金能拿到嗎

6樓:匿名使用者

要領取失業金必須企業證明吧?!你可根據具體情況向社保部門提出申請。

如果你是指補償的話,在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①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由勞動者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②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③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不過,在以下6種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⑤由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⑥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規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以上你得舉證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主動辭職是領取不到失業金的,合同到期和單位主動解除合同的情形是可以的。跟人事商量一下,看看他們有沒有辦法幫你領取到失業金吧,呵呵。

8樓:匿名使用者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你自己主動辭職,拿不到失業保險。

9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係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併領取。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 失業保險金發放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釋出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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