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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若有以下幾種情形,客觀情況時用人單位可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神轎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猜簡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遊兆肆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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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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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仲裁機構、司法部門認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首先,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其次,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已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合同內容,比如調整工作地點、調整工作崗位等;
再次,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無法就變更合同內容租空達成一致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解除或者支付代通金。
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
司法實踐中,仲裁機構、司法部門認定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亦指履行原勞動合同所必要的客觀條件,如市場情況,生產裝置條件、產品銷售條件、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經營場所搬遷、經營狀況不佳等因發生不可抗力抑或出現其絕型敗他情況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從而發生了足以使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變化,所以要注意主觀僱傭變化不能視為客觀情況變化。
發生上述情況時,為了使勞動合同能夠得到繼續履行,必須根據變化後的客觀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變更進並顫行協商,直到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就沒有存續的必要,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只能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情勢變更需要起訴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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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客觀情況發生閉哪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過協商。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時,提供的調入崗位薪酬原則上不能低於原合同約定報酬,且不能設定障礙。
4、用人單位有工會組織的,需有工會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意見;用人單位無工會的,要有職代會、基層委員會或地方工會的書面意見。
那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股份轉讓等情況應變更勞動合同。2、崗位發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3、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時應變更勞動合同。4、有外商投資企業時應變更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您瞭解了嗎?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轎鄭碼同內叢橡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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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情勢變更通常不要求解除訴訟。
變更勞動合同情形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客茄襪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協商。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時,轉崗提供的工資原則上不得低於原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設定障礙。
4.用人單位有工會組織的,需要工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意見;用人單位讓納轎沒有工會的,必須有職工代表大會、基層委員會或者當地工會的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坦肆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職工患病期間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裡需要注意醫療期的概念,醫療期內不能解除勞動合同,超過醫療期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
關於勞動合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救濟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合法或者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應先向單位主張權利,交涉不成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三十九條 四十條 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
您好 1 合同上沒有填每週工作天數和每天工作時間,請問這份合同有效嗎?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8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 工作條件 工作地點 職業危害 安全生產狀況 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