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刺身金魚
勞動合同解除分類可以分為: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1、用人單位無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附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附條件解除合同和經濟裁員的限制。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裁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種情況:以下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履行任何手續和義務:
1)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 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失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況,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三種情況。一、勞動者存在主觀過錯,這樣的員工不能用。
二、勞動者因客觀原因幹不了了,這樣的員工沒法用。
三、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要麼原合同無法履行,要麼經濟性裁員,原合同無法履行了。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4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即時解除的情形和預告解除兩種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為防止勞動者濫用這一權利而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應當遵守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昌衡納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種種情形)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耐沒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攔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5樓:朱群群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要想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的,就必須要滿足《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具體條件,否則的話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段絕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握李姿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根據本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給1個月,其中第(二)種情形最多給12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擾耐,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6樓:張海東
法律分析: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辯凳拍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粗磨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攜羨,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7樓:吳莉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一、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單位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有什麼用。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存在勞動者恢復自由人的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從而確立勞動關係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結束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關係。對於企業勞動合同的解除,多數國家都有自己的立法規定,並有各自嚴格的限制條件和程式。
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如下: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滑則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隨時解除勞模仿動合同的情況: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旦讓纖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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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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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