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怎麼賠償

2022-01-04 18:50:37 字數 5726 閱讀 8789

1樓:鄔民

1、單位以你不勝任工作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看來單位是不想要你了。想辦法要留在公司是沒意思了。那麼你關心的應該是如何能多拿到點補償。

2、如果是單位認為你不勝任工作成立,公司依法是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得到的補償是: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一共就是2.5個月工資。

3、如果認定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你可以得到的補償金是: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個月的代通知金。一共是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如何認定單位是違法解除呢?1、要用人單位自己舉證證明你確實不勝任工作;2、即使有證據證明你不勝任工作,還得證明公司至少給你調整了一次工作崗位後你仍不勝任或者經過培訓後你仍不勝任工作。

5、所以,現在就要看你是如何選擇,如果不想打官司,就跟單位協商,把你的要求和依據告訴單位,雙方可以都讓一點;如果單位給得太少,你認為不合理且又有精力打官司的話,就可以申請仲裁。但無論如何,建議你都先得到公司的書面的《解聘通知書》。

6、具體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87條。

7、至於你提到的單位說07年3月到08年2月間沒有補償是完全錯誤的說法。新舊法規定有差異,存在乙個分段銜接的地方,主要指的是合同到期自然終止這種情況,以前的規定是這種情況不需要給補償金,新法規定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的也要給員工經濟補償金。鑑於這兩種不同的規定,新法才規定了08年1月1日前簽定08年1月1日後仍存續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時候,經濟補償金從08年1月1日起算。

而對於你這種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就要解除勞動合同,無論舊法還是新法都是規定要給補償金的,所以不存在分段計算的問題。

2樓:平皇亭

第一問:你可以請求勞動仲裁或起訴。而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公司應對你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你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何況提前三十天告訴你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的。

第二問:應該給你2000(讓你明天就不用上班額外需給付的乙個月工資)+2000(工作滿一年的補償)+1000(工作五個月的補償)共五千元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2000塊應該不會高於上海那邊公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哈?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問: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效率會高。

有精力的話,也可以提起訴訟。

最後,如果你的勞動合同已經期滿了:兩種情況。一、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續訂的,你是拿不到任何補償的。

二、當然,按你所說,是單位不同你續簽的,你照樣可以有2000+1000共3000元的經濟補償。

還有相關問題可以qq我:417597422。強調點:我暫時還不是律師。

3樓:律圖網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給你四千元,如果不給的話,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是申請勞動仲裁,你和單位簽合同了嗎

5樓:地對空飛毛腿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1.如單位提出與你協議解除合同,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2.如果你提出離職,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6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你應當得到二倍工資的賠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不可以的,你的勞動合同是多少年的,如沒到,你就可以拿到,不過新勞到合同不是2個月的,是3個月的哦,去看下吧,如勞動合同到了,那你就沒辦法了,只有拿到你應有的,那個提前乙個月告知勞動者,只在法院上有用,在公司是沒用的,相信我,不到法院那個就沒用,好說了這麼多你也明白了點吧?還有問題你就找我好了,

8樓:匿名使用者

明確告訴你,單位以「不勝任工作」為由立即解雇你是站不住腳的!

你選擇走: 支付相當於兩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和代通知金(這個沒什麼可說的!)

你選擇留: 賠償你從辭退之日起到恢復工作之日止的工資損失建議你拿到公司的書面的《解聘通知書》 .

9樓:

第一、「不能勝任工作」的理由需要公司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如公司不能舉證,可以認定公司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公司要支付乙個月工資給你。

第二、工作一年5個月時間,應補償1.5個月的工資給你,工資水平按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如果公司不願意賠償,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一般情況是雙方調解,公司應該會同意支付你4000-5000的 賠償。

10樓:

補充一點關於不勝任工作的個人意見。

如果單位舉證,基本要有以下東西。你可以參考看看單位勝算多少1、你的失誤,何時何地,後果,書面資料。是否有處罰第一次失誤就解職是說不過去的。

2、就此問題,單位是否提供了相關培訓以提高您的水平3、如無法提高您的水平,單位是否嘗試調換您的崗位。

11樓:匿名使用者

1、關鍵看你是否真的不勝任工作,這需要企業舉證,無需你舉證。假如企業不能說服仲裁或法院你確實不勝任,那麼企業構成違法解除合同。你有權選擇是否回去上班,如回去,企業要賠償你從辭退之日起到恢復工作之日止的工資損失;如不回去,企業要支付兩倍補償金的賠償金。

2、如果真不勝任,那企業應給你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付乙個月平均工資,不滿半年算半個月。你工作一年又五個月,是1.5個月的平均工資(前述的賠償金就是3個月平均工資)。

另外再加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5*2000.

3、比較一下,其實相差不大,除非你賭氣想恢復工作或要個說法,不然就算了吧,仲裁和訴訟有較長的時間成本。

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怎麼賠償

12樓:華律網

1、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2、員工的單方面過錯;(1)違規: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失職: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侍奉二主: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欺詐:

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刑責: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方法: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單位只需要支付你乙個月的經濟賠償。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4樓:法律實務研究

勞動合同終止的補償、賠償要分以下情況處理:

1、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高或者維持原待遇要求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不符合前述條件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的根據,而違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雙倍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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