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樓:靜的窒息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3樓:北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按超過停工醫療期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哪些情形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樓:陳樹田
法律分析:(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6樓:網友
病假期間,工傷評級不能解除勞動關係,女職工在孕期,職業病的公司都不能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
7樓:yokocandy雙子
正式職工在懷孕和產期都不可以的,還有病假期間。
8樓:匿名使用者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9樓:恆略勞動律師
只要勞動者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什麼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0樓:北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1樓:孫曉建律師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從事接觸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2樓:北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
關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怎麼賠償
1 單位以你不勝任工作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看來單位是不想要你了。想辦法要留在公司是沒意思了。那麼你關心的應該是如何能多拿到點補償。2 如果是單位認為你不勝任工作成立,公司依法是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得到的補償是 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一共就是2.5個月工資。3 如果認...
什麼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 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