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濤聲海韻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可以給勞動者乙個準備的時間,便於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也可以為勞動者離職後重新就業做準備,另外用人單位也有充足的時間進行人事各方面的安排。因此,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員工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對員工的一種權益保護。
雖然我國勞動合同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但是很多省市自治區有相關實施規定,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 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又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由此可見,如果在北京地區,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是否續簽,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則需要承擔每延遲1日向勞動者支付1日工資的賠償金責任。
按照北京市法律規定,提前30日通知的規定是乙個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自己的行為或者與勞動者約定擅自改變提前的時間。如果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而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屬於程式違法。但是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違法終止的賠償金責任,因為用人單位已經要承擔每延遲1日向勞動者支付1日工資的賠償金責任,如果再要用人單位承擔違法終止的雙倍賠償金責任,對用人單位是不公平的。
但是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用人單位一定要提前30日向勞動者通知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最好是書面的或者電子郵件,要保留好通知的證據,以便在發生爭議後,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否則,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已經通知的證據,則可能要承擔每延遲1日向勞動者支付1日工資的賠償金風險。
關於提前通知勞動合同終止,具體還是要根據各省市自治區有相關勞動合同實施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
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29、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的,不予支援;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每延遲一日支付一日工資賠償金的,應予支援。
2樓:
終止勞動合同需提前乙個月通知嗎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員工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對員工的一種權益保護。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前,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可以給勞動者乙個準備的時間,也可以為勞動者離職後重新就業做準備,另外用人單位也有充足的時間進行人事各方面的安排。
4樓:依璟溥澍
如果合同上有明確的終止期限,則用人單位不必另行通知。合同自然終止,單位也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應當給你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通知嗎
5樓:深圳張勇律師
根據《勞動
合同法來
》第26條之規自定,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轉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6樓:達州律師劉江
勞動部辦bai
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
du動zhi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dao:「專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屬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一般公司通行的做法,而且被勞動法所認可。
8樓:匿名使用者
按du照《勞動合同法》zhi第四十六條規定,dao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勞
專動合同終止:
屬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嗎?
9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視原因而定。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要看因為什麼原因,依據那條法律規定解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協商的協議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解除合同
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因合同履行中情況變化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中,可能因為勞動者自身的原因,也可能因為用人單位經營問題,也可能因為市場條件、國際競爭、技術革新等造成工作條件的改變問題,導致勞動合同難以繼續履行,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因為情況變化解除合同,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情況變化,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10樓:微風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按照其他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需要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應當支付給勞動者,不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關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被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怎麼賠償
1 單位以你不勝任工作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看來單位是不想要你了。想辦法要留在公司是沒意思了。那麼你關心的應該是如何能多拿到點補償。2 如果是單位認為你不勝任工作成立,公司依法是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得到的補償是 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一共就是2.5個月工資。3 如果認...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樣維權
判斷用人單位是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是從2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 解除是否有法定事由 法定的解除事由主要是,存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規定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 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例如 一 用...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怎樣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既然用人單位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那麼經濟補償金是按什麼標準支付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