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一)款規定,勞動者患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給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因此解除合同,需要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時間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勞動者患癌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合同的,醫療期快滿時,即可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達到1——4級的,可以辦理病退職;達不到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
2樓:李建成律師
勞動者患癌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合同。如果非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3樓:天天肚子疼
首先你要查查當地對醫療期的規定,在醫療期內只要你履行了請假手續就不能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還要給你發病假工資。出了醫療期之後還沒有**或者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去勞動能力鑑定中心做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可以辦理病退或者給你補償之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健全人就要回去上班了,公司可以調動崗位等,你去當地的醫保中心或者勞動能力鑑定中心諮詢一下
職工患癌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4樓:深圳張勇律師
若有病假,可以享受一定的醫療期,若是重大疾病,應有相應的醫療期待遇。深圳的相關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規定,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鑑定參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七條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5樓:鐵楓亢宛筠
如果已經不能再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員工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而言,癌症不是傳染病,我覺得不可以解除的。但因癌症嚴重影響工作能力,工作時間等導致違反用人單位相關有效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這個癌症是因為工作城所,工作接觸環境解除而導致的,即該癌症為工傷,應該也是不可以解除的。
總之,看您的具體情況,一般是不可以僅因患病而解除的。
員工因患癌症,醫療期的界定及何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公司有一員工,因被確疹為癌症,一直在進行**。其在家養病時間已13個月,目前還未能上班。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對該員工進行了「廣州市傷病勞動能力鑑定申請」,鑑定結果為五級傷殘。
根據《廣州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實施辦法》,如果傷殘等級為五級,該員工的醫療期為6-24個月。並且如果員工申請,還可以延長醫療期。
現在面臨的問題是
1)如果該員工在醫療期24個月後,繼續申請延長醫療期,公司一定要延長嗎?延長多少時間如何界定?
2)如果醫療期後不能工作,公司是否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公司會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一次性經濟賠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因為根據相關的規定,因為該員工鑑定等級為五級,而「經鑑定確認為五至七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公司不能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8樓:郝延偉律師
回答您好,這邊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稍等哦!
如果勞動合同的期限沒有到期,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到期後就會自動解除,建議協商解決。
對於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癱瘓)的員工,24個月的醫療期內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這裡面提及了適當的用詞,看來是可以視情和商議的,主要就是看患病員工、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三者是如何就延長多久達成一致的。
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第三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同時不屬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不是(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醫療期滿結束期限。
提問不遷勞動合同,不給員工買社保的多長時間可以要求公司補償?
回答乙個月就可以親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提問我工作了10年,他們都沒簽合同,也不買社保,後來得癌症了,**期到2023年底結束,現在想回去上班他們不同意了,我現在可以要求公司補償我的社保費嗎?還有哪些地方應該獲得賠償的嗎?
回答親親可以申訴到勞動仲裁,要求補償繳五險的金額。沒簽合同的話已經十年了,已經過了追溯期了是不能要求雙倍工資的經濟補償的。
請問親親您是多久開始**的?
申訴到勞動仲裁,要求補繳五險。
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簽到簿、經手的票據、胸籤、工資條、證人證詞等等等。
同時,可以要求勞動仲裁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提問2023年得癌症的,我一直一邊**一邊上班的(有時候請假幾天去化療,手術時請假幾個月)。那個不能追討不簽合同雙倍的,一分錢都不能追討不簽合同的補償了嗎?
回答親親!法律規定未簽勞動合同的訴訟時效為三年,由於親親的特殊情況,勞動局是可以酌情延長時效的,
可以到勞動局先申請勞動仲裁呢!
如果無法追溯的話,親親可以要求一些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提問以前的簽到簿應該被辦公室的人銷毀了,沒有工資條,銀行流水只有2023年到最後工作日的,之前的我列印不了了,如果請律師他們有權檢視就能查到。
回答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
親親可以找一下證人和證詞
這些都是可以的!
提問得病前我都是出滿勤的。
回答親親可以找律師查一下呢!
提問我有整個部門的人員入職時間表表可以做證據吧?你能幫我寫一下仲裁申請書嗎?如果請您寫勞動仲裁申請書怎麼收費?
回答2023年到最後工作日的銀行流水親親可以列印一下呢!
可以的親親
親親請稍等一下呢!
親親請稍等一下呢!
親親請稍等一下呢!
親親可以留一下您的
我們這邊會給您安排
親親方便留一下您的
這邊稍後會與您
溝通呢這邊的諮詢就到此結束啦,希望您的問題可以早日得到順利的解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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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解聘身患癌症的職工嗎?如果不能解聘需要工資照發嗎?
9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能解聘,如果堅持上班,正常工作,工資照發。如果長期不上班,應該按病假規定只發基本工資,補貼部分去除。
10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因此你所說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身患癌症的職工。
癌症患者勞動能力鑑定達不到無限期合同公司賠償有沒有
11樓:匿名使用者
癌症職工,不構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病退休或者病退職的,如果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 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按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患癌症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要賠償
12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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