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 用人單位應進行經濟補償嗎?

2025-02-07 07:35:25 字數 4552 閱讀 6553

1樓:竹本無心

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不願意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供待遇及條件的情況下不願意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具精力護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這一規定,如張先生公司維持或提高了合同約定勞動報酬,則不必向張先生提供賠償;如公司降低了勞動報酬,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的,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樓:戀愛中的煩心事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的,是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這裡也是分三種情況的。第一,如果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期已經滿了,但是勞動者不願意和該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在這個時候,用人單位或者是公司是不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第二,用人單位或者是公司還是按照勞動合同期裡面與勞動者約定的相關條件跟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用人單位或者是公司當然是不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比如說,用人單位或者公司和勞動者的三年勞動合同期滿,每個月工資是6000,用人單位或者是公司願意按照和勞動者原先的勞動合同標準或者是再增加2000,就是8000元,和勞動者續簽,但是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話,是不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第三,用人單位或者是公司並不維持或者提高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合同裡面的條件,並且也不想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這個時候用人單位或者是公司就需要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也有幾種情況,勞動者是拿不到經濟補償金的。

比如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期已滿,但是勞動者有了更好的工作機會,或者是想換乙個新的工作環境,不想與用人單位續簽,是拿不到經濟補償金的。另外,如果用人單位同意與勞動者進行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和勞動者約定,還是按照之前的勞動合同進行續簽,勞動者不同意,想漲工資,但是用人單位也不同意,勞動者也不想和用人單位續簽,用人單位也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4樓:無能為力大蒜

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因為用人單位有權不再續簽,續簽主要是根據勞動者的日常表現來決定的。

5樓:知心姐姐小馬老師

合同到期,單位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應該給予或者不給予經濟補償,合同到期,單位降低簽約條件的,給予經濟補償!

6樓:時間帶給我們的快樂

如果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一般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的,只要在合同期滿了以後就沒有再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7樓:何紅雨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孫沒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氏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則核納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勞動合同到期了,用人單位不續簽,是否涉及賠償經濟補償金

8樓:小崔普法

書面勞動合同到期以後用人單位單方面決定不續約的話,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而且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標準進行計算,也是按照之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賠償的。所以,用人單位在續簽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上其實沒有選擇權。

一、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約腔亂畝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法第44條第1項」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伍森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二、勞動合同終止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勞動合同期滿,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的;

陪念 2、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3、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勞動合同終止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而勞動合同終止的;

5、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續簽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訂有關事項、自動順延。

2、在合同到期前乙個月左右,hr應當瞭解員工意向。先徵求員工意見是否續訂,協商續訂合同事宜,避免不續訂的補償金。

3、協商續訂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充分溝通。

4、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各條款確定後,雙方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蓋章。

現在的社會環境就是市場經濟至上,可是,市場經濟當中勞動者所創造的社會和價值是**及企業不能忽視的,因此,國家或者是企業尊重勞動者的情況下,社會及企業的發展才能建立可持續的健康的發展模式,公私無故不續約就等於是非法辭退員工。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哪些經濟補償

9樓:馬輝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 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具體有工齡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代通知金。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續簽而繼續推動勞動關係超過乙個月的,則屬於未籤勞動合同,勞動者還可以要求支付兩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洞仔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納碼汪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模漏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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