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廣東胡律師:
按照現行規定,勞動者辭職的情況下,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自願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賠償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說明:
第一,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第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條,那麼員工是可以獲得經濟賠償的;
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法相關規定的違反法律行為,那麼員工是不能獲得經濟賠償的。
3樓:柏律師
沒有!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還有失業金也拿不到
讓公司開除至少還能拿10個月的失業金,不少啦。
可惜~~~
想辦法讓公司解除你呀!
5樓:
你可以看以下具體條文:
1、分段計算,08年1月1日之前,適用《勞動法》,如果是你提出的,沒有補償金,如果是單位提出的,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08年1月1日以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樣也是要單位提出。
3、從原文看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的,如果用人單位能證明是你提出的話,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本人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會給予補償嗎?
6樓:
員工自願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賠償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說明:
一、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第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條,那麼員工是可以獲得經濟賠償的。
二、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法相關規定的違反法律行為,那麼員工是不能獲得經濟賠償的。
7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1、根據規定,一般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的。
2、若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主動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工作年限計算的,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超過六個月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這裡的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是應當在辭職通知書裡註明這一點。
8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合同法,在勞動者與雇主之間協議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你們可以自行協商,不能強制性要求公司給予補償。
9樓:雨巧夏侯
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在勞動者與雇主之間協議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在合理的情況下,比如交通 出差 等差旅費方面可以協商達成一致給予補貼!!!但是不能硬性要求
用工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怎麼經濟補償?
10樓:湘胡論職場
公司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補償員工?
11樓:匿名使用者
1、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補償金!樓上說的既然是違法解除合同了那麼就不存在代通知金了,只能獲得雙倍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2樓:
可以要求兩倍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乙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乙個月,補交社保。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勞動法依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3樓:gold橙汁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47條規定的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此外,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481號檔案《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但是,根據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354號檔案《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拓展資料: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有密切聯絡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衛生的程,女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度,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制度,職工培訓制度,工會和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制度,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以及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和檢查制度等。
勞動法最早屬於民法的範圍,十九世紀以來,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勞動法在各國的法律體系中日益佔有重要的地位,並逐漸脫離民法而成為乙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先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合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條例》等一系列勞動法規。
14樓:時尚白日夢
1、協商一致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28條規定: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拓展資料:
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根據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354號檔案《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24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15樓:匿名使用者
看情況。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根據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354號檔案《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勞動部2023年釋出的481號檔案《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上限,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已不再有12個月的上限要求。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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