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權利辭退員工嗎,辭退有,公司領導有沒有權力辭退員工

2022-01-02 19:20:25 字數 4133 閱讀 1208

1樓:韓飛律師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辭退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職工依法依規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經與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措施。

辭退又分合法與違法。

1、即時解除(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解除(非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非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禁止性條件(《勞動合同法》第42條)。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職工有違法違紀、不能勝任工作等情況,公司有權辭退。

辭退職工,應存在法定的事實和理由,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同時要遵循法定的程式。法定事由、法定依據、法定程式,三者缺一不可,否則,辭退決定就是違法的,應予撤銷。

公司辭退職工後,職工不服的,可以通過「一裁兩審」的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的途徑解決。首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司領導有沒有權力辭退員工

3樓:特特拉姆咯哦

公司領導的意見,是指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公司領導有權力辭退員工。

4樓:我愛黃鶴樓

是沒有權利辭退的,具體看進公司的合同,一般辭退是表現極差或者公司效益不好有可能倒閉人數充足的情況下方可辭退,你可以去看一下勞動法,另外辭退是要給辭退金的,你去告訴他老婆,玩死他,人家不任,你就對他不意

5樓:背對的詩

這個不是領導有沒有權利的問題。

只要是辭退,就需要支付員工補償!合同到期不續簽,也要補償。

員工出現什麼情況公司才有權利把員工辭退?

6樓:

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試用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期限。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適用該款要注意兩點:

(一)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應當對崗位有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的具體要求,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評價,並有客觀記錄,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可靠的證據。(二)必須實在試用期內

解除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合同,必須是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無論是否辦理轉正手續,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不能再以此解除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適用這一項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規章制度的內容和訂立程式合法;

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中經過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且經過公示。

(二)達到嚴重程度

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客觀存在,並且是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為「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

(三)程式合法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辦理的,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於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現行法律法規並不禁止雙重勞動關係,但作為勞動者而言,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從事兼職工作,在時間上、精力上必然會影響本職工作。作為用人單位來講,對乙個不能全心全意為本單位工作並嚴重影響工作任務完成的人員,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但用人單位解除傷殘勞動關係職工合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如果影響輕微,不能以此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並基於這種錯誤的認識而簽訂了勞動合同。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並簽訂了勞動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而訂立的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種行為手段而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均違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當然允許利益受損者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

(一)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有權利開除員工嗎

7樓:舍予

公司當然是有權利開除員工的了,難道說員工進去就不能開除了,那員工隨便怎麼混日子都是

可以的了,公司開除員工是沒有問題的,但是要給員工一定的補償,這個是不能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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