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民生社會喵
公民若因為反饋工資問題而被單位開除的情況下,是可以帶上本人在當地工作相關的證據到勞動部門投訴的,單位是不可以剋扣以及無理由解僱員工的,員工可以拿回應得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正敏拿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舉搭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拿輪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2樓:網友
先看工資少發,單位的理由正當嗎,反饋問題被開除屬於無正當理由開除的,可要求賠償。
員工工資不合理,提出疑異,領導不答覆,是否能辭退員工?
3樓:祈濃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觀點: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若公司不提供勞動條件給你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員工覺得領導安排的崗位不合理,比如員工覺得自己不適合領導安排的崗位,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其他原因等,那麼可以提出來。如果公司以此為由解僱員工,那麼員工可以協商勞動補償,為n+1個月工資。如果公司不與補償,那麼員工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勞動法必須要遵守。
4樓:網友
應該不會是這員工,因為這點事又不喝了,地方就應該提出來,要不然來幹哈來來不就是來掙錢的,掙不著錢,誰還幹?你看看找領導,他要說不給解決,或者有個說法的話,看看他怎麼說吧?不會因為這個事,辭退員工的。
5樓:心夢了無痕之歌
不合理員工提出疑異很正常的,出來打工難道不是為了錢嗎?誰不是為了錢的話可以把工資給我,就算他不答覆,也不至於辭退你,辭退你公司要陪錢給你的,可能他的權利給不了你乙個答覆,自然也不會辭退你。
公司上級無正當理由辭退員工是應該辭退之時發工資,還是等發工資再發工資
6樓:baby無知的螞蟻
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具體說明:
第一,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
第二,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第三,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第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
第五,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
第六,員工達到退休年齡者,是沒有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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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工資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的天數以及加班時間的多少來進行計算,其月實際工資 月工資 實際出勤天數。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月工資 加班小時數 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月工資 加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