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合約金是什麼?該如何發放?

2025-03-15 19:35:10 字數 5301 閱讀 4939

1樓:

那具體條款是什麼呀?沒聽過合約金的概念?

如果合約金是因為籤合同公司額外支付給你的補貼的話,如果員工提前解約,則折抵已經工作的日期指譽後,已經支付的就返還,未經支豎彎付的就不用支付了。

我個人是這麼理解的餘逗悶。

2樓:彤曼雲

勞動法中沒有對合汪芹緩困模約金的解釋。如果是公司對員工的福利,你可以大膽享受。如果是公司要求員工承擔的費用,則屬首慶於無效條款,不用理它。

勞動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的約定問題

3樓:網友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

版和國勞動合同法權》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樓:網友

用人單位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你在見習期內違約(是指你解除勞動合同吧),需要繳納違約金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單位所說的見習期1年,應該是指大學生進入單位後見習期1年,見習期執行國家規定的見習工資,見習期滿轉正,執行轉正後的工資待遇。

但是這個見習期,決不是勞動合同法講的試用期。試用期期限的限定是,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對勞動合同法解釋是對的。任何規定都要絕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是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是法律檔案。新勞動合同法是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約定違約金違法。

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勞動仲裁是各地方勞動保障部門為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而設立的專門機構。它會依法仲裁的。

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到當地區人民法院起訴。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再說一下、見習期的事情,見習期只是你工作的熟習過程以及工資待遇的轉變過程,與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無關。

5樓:網友

不需要。關於違約金的規定違法。

6樓:網友

具體問題是不能約定違約金的。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賠償金可以與工資裡面一起發放嗎,但工資是要扣個稅的,那賠償金呢,??

7樓:小褲衩

可以,但是要分開計稅。

工資按照正常的工資薪金計稅。

賠償金按照另外的標準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四、個人按國家和地方**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五、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償個人所得稅。

勞動合同法中 辭職要提前多久?合同未滿主動提出辭職要交違約金嗎?

8樓:君哥大叔日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員工在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須賠償。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既可自離。

2、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3、合同期內,公司無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9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0樓:網友

要提前乙個月打辭職報告,合約沒到也沒關係,我最近也準備辭職。

11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三十天。

你說的辭職方法是比較不合適的方法。

很可能單位不會給你辦理離職手續。

這樣你的勞動關係等就不能轉移。

最後吃虧的還是自己。

建議和公司協商好好解決辭職問題。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賠償金是如何規定的?

12樓:網友

問:新的《勞動合同法》關於賠償金是如何規定的? 答:

一、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四、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 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負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3樓:丘懌悅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賠償金是如何規定的?看人是怎麼樣受傷的才能確定?

14樓:網友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賠償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為了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經濟補償金在我國勞動法典裡又稱之為辭退補償金。

相關法條稱之為經濟補償辦法。

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中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另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基數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均按解除勞動合同當月時的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50%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中第1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髮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根據勞動部引發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的規定: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是指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15樓:張明君

您好,具體要看勞動合同的約定,一般約定的是應發工資,即沒有扣除社保、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和個人所得稅的工資;如果明確寫明是稅後工資,則約定的為實發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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