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馨兒
公司扣下你們的勞動合同,就是剝奪你們的維權依據。
正規公司,勞動合同都是一式三份。自己保留乙份。如果公司沒有給你。
首先,協商要回合同或保留影印件
其次,協商不成就是不給的話,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三如果已經出現違約情形,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勞動合同是可以被調取並作為定案依據的。
2樓:凡小土
公司目的明確,就是剝奪你們的維權依據:
一是不清楚自己合同中具體有哪些權利
二是出現對發違約情況,無據可循
解決方案:
一是協商要回合同或保留影印件
二協商不成就是不給的話,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三如果已經出現違約情形,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勞動合同是可以被調取並作為定案依據的
3樓:吳文正明
合同的主體是平等關係而非隸屬關係,在簽定過程中不能有任何強制或第三方干預,這是理解一切合同關係的前提。言歸正傳,此行為顯然違背了平等原則,當然也違犯了合同法本身,合同內容只要不違犯法律(合法),都要受法律保護,合同有口頭和書面兩種,都受法律保護,但前者需查實,一般重要的合同都使用後者,極嚴肅的甚至要公證。這些最主要的是為了減少爭議,其效力是等同的。
不少單位利用大學生或其他打工者求職心切、勞動力供過於求等特點,招用時大談優惠以吸引求職者,以後藉故增加勞動強度、刻扣工資、延長試用期或頻繁招用試用工等手段來降低成本,這是慣用的使用廉價勞動力的手法。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在合同上做文章。要麼條款含義模糊,留有其它理解的餘地,或內容不全;要麼設法使工人對一些利益問題沒有把柄可抓。
據您所說,這應是乙個危險的訊號,雖不能說一定有什麼不利事件發生,但可以說一旦發生時,您為爭取自己合法利益時將處於被動的有苦難言的地位。您若認為這份工作滿意,合同恰談內容也合理的話,建議催促公司將合同原本交與您自己保管,公司是利用了您的無知和善良而扣壓合同的,公司對此沒有任何理由。再建議買本合同法和勞動法單行本(不貴)看看,甚至可訂閱中國大學生就業雜誌看看,了解中國就業形勢和就業者策略是很有幫助的。
祝您好運1
4樓:天津市劉律師
為什麼公司這麼做?
:公司做法違法,你們有權向你索回。另外,公司可能是為了讓你們無法根據合同內容來維權。
我同事很多人自己都沒有勞動合同乙方卷,請問公司這麼做是否違法,能否具體講講公司這麼做的動機和如何避免被黑?
:為此你們可向勞動局反映情況,要求改正。
5樓:
大多數國內的公司都是這樣,不論國企(甚至更是如此),還是私企,只有我們每個中國人的法律意識都提高了,發現有違法的行為就能站出來,並且要有更多的人支援他(她),這種不合法的事情才能減少。除非你有能力個人解決,但得能保證工作不丟或想換工作(換了也可能沒有合同)。
6樓:
準確的告訴您:公司違法!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勞動者有權保留屬於自己的那份,如果您拿不到屬於自己的東西,籤了又有什麼用?如果出現糾紛,您用什麼來維權?
如果您迫於在公司工作的壓力而不敢去要,那至少也應該去問問,如果得不到滿意的答覆,趁早找機會離開,免得後悔.
7樓:角宿
合同應該一式兩份 公司扣合同目的很明顯啊 既不讓影印 也沒有乙方合同 也就等於公司掌握了合同的修改權 假若就要從這個公司準備跳槽的話 你說你該賠多少錢啊 你籤了多長時間 你保證它不給你改嗎 到時賠的錢的數就不知道是多少了 總之不按章辦事肯定有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是肯定的,勞動合同應當雙方各執乙份,公司的做法你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採取行政干預的手段解決,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手段解決勞動爭議,另外我覺得你也可以基於才財產的返還請求權要求公司返還勞動合同書。
9樓:
「勞動合同代為保管」的違法「目的」
1·發生糾紛時,「勞方」無據可查
2·「資方」在發生糾紛時便於規避法律
3·勞動合同必須「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10樓:
實在不行可以向單位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理或要求你支付違約金,你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公司真黑、
我建議你去告,不鬧他兩把就是縱容,苦的可是我們這些勞動人民啊。
12樓:
將來一旦發生糾紛,增加勞動者維權的難度。
13樓:顫慄微笑
自己手裡必須要乙份合同,公司無權強制代為保管
公司扣押員工工資怎麼辦? 10
14樓:永清姜北
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應該給予相應的報酬。然而一些公司會因為自身的利益或是其他原因,來扣員工的工資,會給員工帶來損失。那麼公司扣員工工資怎麼辦呢?
下面的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剋扣員工工資,員工可以到勞動管理監察大隊舉報。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因此,只有在法定的情況下,公司才可以代扣勞動者的工資。通常情況下,公司是不能隨便剋扣勞動者的工資的。
公司扣員工的工資是要符合法律相關的規定,是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公司剋扣員工工資,員工可以到勞動管理監察大隊舉報。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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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扣工資合法嗎
請事假扣工資怎麼算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六月份做滿乙個月,七月份做了二天,我就跟領導說清楚了我不做了,當時領導都同意了的現在到月底了快發工資了才知道工資被押了我該怎麼辦
16樓:塵世裡的塵事
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員工的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可以在員工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的扣款不能超過其月工資總額的20%,扣除後也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以每月扣,直至償還完所造成的損失為止。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們公司的規模,扣押的2000元有收據嗎?客戶和公司是公對公的行為不應該都由你個人承擔。拿著你的勞動合同和收據去找公司經理談,如果沒有結果你就去律師事務所,肯定會有結果的,畢竟掙錢不容易嗎。
18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找這找那都是瞎耽誤功夫,有這時間多學習學習,反醒下自己,以後這種事不要發生在自己身上,就當交錢上課了,這樣你才會不斷強大,加油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與公司籤有勞動合同嗎?如果沒有,建議你採納二樓的,打他老媽燒他全家——或者你放棄。因為幾乎所有的國家有關機關部門,都是只受理有勞動合同的勞動糾紛,世道如此你就認倒毒吧;如果有勞動合同,你就可以請求勞動仲裁部門、法院等部門協助處理,當然,也還可以求助於**,讓他們對黑心企業曝**,對企業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
祝你成功啦。。。。
20樓:匿名使用者
一看你與公司有沒有簽訂相關合同。
二看公司扣押有沒有收據。(扣工資是沒有收據的,但工資發放清單也算是依據)
三看有沒有超過索回期限。
四看你有沒有決心。
21樓:聽首雨
沒辦法阿,我們廠裡也是這樣的,你要走人他就要痛宰你一頓.
22樓:匿名使用者
找 當地的 勞動仲裁部門啊~
2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要是讓你把損失賠了怎麼辦??
24樓:石老師的課件
公司私自扣押員工工資處理方法:
兩種處理辦法
一、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由勞動部門責令單位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在離職一年內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5樓:陷陣營死士甲
依據 扣押款帳時財務開具的 收條
沒有的話 就收集證據吧 呵呵
員工辭職企業扣押證件怎麼辦
26樓:闖王行天下
勞動者辭職後,如果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證件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扣押的證件。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民法意義上的擔保是指債權人為確保債務得到清償,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權利上設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財產的一種權利的行為。本條所稱的擔保並不是民法意義上的擔保。而是用人單位以此為名義非法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行為。
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各種形式和名義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根據原勞動部2023年《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本法第八十三條也規定了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扣押勞動者證件的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按每一名勞動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七條及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應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在勞動者中確實有少數違法亂紀分子利用工作條件的便利,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同時由於他們流動性較大,不易於管理和索賠,導致個別用人單位只能通過收取風險抵押金、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證等方式來避免損失,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想要避免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就離職的風險,應當通過加強內部管理來解決,而不能簡單地採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錯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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