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逾期不能提供 環境危害因素檢測報告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2025-02-21 23:00:16 字數 4397 閱讀 6811

1樓:網友

你提的問題本身都存在疑問,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環境危害因素檢測是兩個不同的東西。環境危害因素檢測是針對環境汙染的,法律只對存在汙染物排放的單位強制要求環境危害因素檢測,如果用人單位不涉及汙染物排放,則無需提供環境危害因素檢測;你問用人單位的話,應該是問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吧,同理,法律也只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單位強制要求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如果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且逾期不能提供環境危害因素檢測報告,可以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未開展環境危害因素檢測的法律後果。

2樓:那萱

一般的新的單位,包括工作單位,就是辦公場所都要具備除甲醛的能力。

3樓:he小哥哥呀

呃 有這麼一說嗎 我從來不知道呀 具體情況你得問專業的人士吧。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依法應怎麼處理

4樓:卡門kamen之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八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七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九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5樓:枯木逢春

違反規定的話 就需要相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專案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裝置、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執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肘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職業病鑑定,單位提供的環境監測報告不能真實反應鑑定者的工作環境,鑑定委員會主任說這個他不管,對嗎?

7樓:剛榮

是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依法提請用人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調查結論或者判定前應當中止職業病診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衛生部令第91號)《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依法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接診,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的程式和所需材料。勞動者應當填寫《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並提交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

第二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其掌握的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的十日內如實提供。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要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

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依法提請用人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調查結論或者判定前應當中止職業病診斷。

8樓:網友

單位提供的環境監測報告不能反映鑑定者的工作環境,這個不是由個人說了算的。如果你覺得是這樣,可以申請讓企業重新進行監測。而這事鑑定委員會是不管的。

他只負責根據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分析和鑑定。

9樓:

關鍵要看環境監測以及報告是不是由有資質的機構做的。

10樓:網友

那人家說不管,那是肯定是這寫的,因為嗯,建議這些東西都是需要正規流程的,要去指定的醫院。

申請職業病認定,單位提供的職業危害檢測報告不真實該怎麼辦?

11樓:邗耘貴從丹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可以請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部門。

進行調查。

單位組織職業病檢查,結果出來不告知勞動者本人,應負什麼責任?

12樓:小棠說

這是嚴重的損害了工人的知情權呀,這種情況也太惡劣了。

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診

13樓:斷筆哥

兄弟,你這問題不完全啊,都沒發給你分析。

勞動仲裁對這些主要看證據,如果你對單位提供的資料有異議,你可以申請第三方具有檢測資質的公司進行檢測,所以這個都不是問題。

請問職業危害因素自行檢測有哪條法律要求多久一次嗎?

14樓:網友

您好!企業必須定期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基本至少是每年一次,如果危害嚴重的,可以增加頻次。有這個要求的法律檔案很多,最基本的《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包括去年出的《八條規定》第六條:必須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嚴禁弄虛作假或少檢漏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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