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無故辭退是可以的,怎麼說只要給你交夠社保,和辦理4個月工資就可以的,即使你沒有合同,也應該補辦,可以到勞動紀檢部門去,有勞動保障大隊出面的
2樓:倫鳳銘
1、未簽合同,老闆本身就違法(勞動合同法)。
2、辭退補償:工作一年給乙個月的工資。
3、工資計算,沒有統一規定,就算了吧。
3樓:匿名使用者
找消協,也可以找勞動局仲裁委員會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敘述的情形看,你大可不必為一天、半天的工資而糾纏,如果心裡有氣,將你的想法整理一下,寫成個書面材料,交給老闆,老闆自然會重視你的問題。當然材料中一定要寫明老闆用工中的存在的違法情形,及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
就你而言,在單位工作期間,老闆未與你訂立勞動合同,因此,他需承擔向你支付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責任;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老闆還需向你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同時,老闆還需按你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年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滿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乙個月工資計算。
如果老闆不能與你協商解決面臨糾紛,你還可能通過勞動仲裁等法定程式主張自己的權益。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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