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決定部門解散,員工不同意調崗,如何要求賠償?

2025-02-25 21:20:10 字數 4554 閱讀 3401

1樓:網友

如果調崗是不合理的並且降低了工資,那麼員工是可以拒絕調崗的,除非因此被開除否則沒有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網友

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走勞動仲裁,不過一般成功率極低,賠償更難。

3樓:帳號已登出

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部門解散安排轉崗,員工不同意,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經濟補償按基動者在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目工諮的標準向藝動者支付,六個目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首:不滿六個目的,向基動者支付半個目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丁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展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我的對您有所幫助,希望在您方便的情況下,給我乙個贊,祝您生活愉快![心]

提問。但公司不辭退我,只是要求我轉崗。

稍等。安排轉崗你自己辭職沒有賠償的呢。

提問。我拒絕轉崗呢。

這個很難。部門已經解散了,公司有安排的話需要服從。

4樓:赤果果的犀利子

你好!如果公司調崗並非勞動合同中的違約事項,那麼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5樓:陽陽

幾年工齡至少補償幾個月工資。勞動部門投訴**12333。

6樓:網友

給予補償就行,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很清晰。

7樓:網友

哪個公司由員工說了算?你不服從安排,公司不會強留。

部門解散不同意調崗怎麼賠償

8樓:深圳吳勁松

公司調崗一般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才能將員工調崗,如果員工不同意調崗,那麼公司不能將員工調崗,公司以員工不同意調崗為由將員工辭退,這種情況屬於非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根據相關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部門撤銷員工不同意調崗,公司需要賠償嗎

9樓:信金國

法律分析:部門撤銷後,員工可與公司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如崗位。但員工不同意調崗的,公司需要賠償,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工作所在部門撤銷,不接受公司調崗,會給賠償嗎?

10樓:小新愛科技

會給補償的。遇到這種情況,如果不願接受公司的調崗,可以和公司談補償條件。

11樓:灰姑娘的姐姐

如果在員工沒有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員工部門撤銷或者調離崗位,公司是要賠償給員工的。

12樓:沒結婚呢

這樣的行為當然是能夠向公司提攔茄咐出賠償的納殲,在員工申請辭職的時候員工有權利向公司提出經濟簡純賠償的要求,適當的情況下,也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崗位撤銷不同意調崗公司有賠償嗎

13樓:上海法和

法律分析】:部門撤銷後,員工可與公司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如崗位。但員工不同意調崗的,公司需要賠償,應攔燃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簡彎虛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鬧晌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崗位撤銷不同意調崗公司有賠償嗎

14樓:任永順

崗位取消轉崗不同意代通知金需要賠償,變更工作崗位屬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你有權利拒絕調崗。如果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公司就要賠償代通知金。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對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需要額外向勞動者衡空支付乙個月工資。為了防止「」的濫用,法律限定以下情形為適用範圍:(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職位、崗位,那麼用人單位的調職、調崗決定,應當視為對勞動合同的重大修改,必須與員工進行協商、徵得員工的同意。另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以員工有過錯為由,對其進行調職、調崗。這種調職、調崗實質上是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處罰行為。??

綜上所述員工不同意轉崗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賠償代通知金,因為原來的工作崗位被取消,這是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毀攔閉的時候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原來的勞動合同沒辦法履行,但是公司跟職工協商以後職工也不同意轉崗的,這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法律依據: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員工的職位、崗位屬於工作內容纖裂,應當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現實中一些單位往往在勞動合同中對員工的職位、崗位不作明確的約定。

即使某員工長期從事某項工作,也不能認定雙方已約定了工作內容。因為法律上不承認事實勞動合同,即並認可雙方通過長期的行為對工作內容做出了約定。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視為雙方未對員工的職位、崗位進行約定,因此理論上講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員工崗。

部門解散不同意調崗怎麼賠償

15樓:肖紅

部門解散不同意調崗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衝亮向勞動者支搜碰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約定了上班地點、崗位的,如果要變更就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具體的上班地點、崗位的,單位有權根據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需要調動人員,如勞動者不服從安排,單位可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世判談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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