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替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員工不同意經再三做工作還是不同意。公司應該承法律責任嗎

2022-03-20 22:10:06 字數 5850 閱讀 6131

1樓:

你好,朋友,公司裡面什麼人都有,對於這種人應把他當時的承諾書拿出來,給勞動仲裁部門,因為是他自己寫的書面承諾書勞動部門也應當承認的。

2樓:欽自

有法律依據的,勞動法和社保條例都規定了,必須從工作之日起交社保的

公司不同意的,就要去當地社保申請勞動爭議調節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了

至於你說的,交到統籌不算交費年限,這個是肯定不對的,補交跟正常交是一樣的,該進入統籌的進入統籌,該進入你個人帳戶的進入個人帳戶,而只要補交,交費年限肯定要計算的

3樓:

繳納社保是公司義務,不能因為寫了承諾就不繳納。有的單位的員工是被迫寫的,因為不寫就沒有這份工作,而員工當時急需找乙份工作。你看一下《社會保險法》吧。我不在這多羅嗦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因為社會保險是公司必須為職工繳納的,不能因為職工同意不交而不為職工繳納。所以,職工寫給公司的承諾書是無效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給員工上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是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私下約定。給員工造成損失要賠償(補繳社會保險)

如果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企業會承擔責任嗎?

6樓:匿名使用者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的話要承擔法律責任。

企業必須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否則就是違法,以後萬一發生爭議,企業就處於不利地位。

對企業來說,碰到不願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或者乾脆不要,或者曉之以理,說服員工依法參保。讓員工寫「自願不繳社會保險」之類書面申請的做法,在法律上並不可行。

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保機構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有權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社保徵收機構對未繳或欠繳用人單位的強制措施。

7樓:前方隔海

1 企業會承擔責任的,因為這個是強制性要求給員工買的.

2 社保個人繳費部分企業有代扣代交的權利.

請知悉.

8樓:密碼保護者

法律規定社保是強制的,員工不管是不是願意上,企業都必須給員工上保險,否則就是違法的,打官司肯定輸。

再者說了,員工寫這樣或者那樣的什麼書面說明都沒有法律效用,不上就是你企業違法,到時候員工離職去告你企業的話,企業拿出員工寫的說明,勞動稽查大隊是不認的。

員工不願購買社會保險,請問公司該怎麼處理這個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購買社保是一項涉及到職工社會保障的事宜,與個人和社會都有好處,所以首先要讓職工了解到購買的社保的益處,其次要了解到職工為何不願意買賣,比如有的職工認為在家裡(農村)已經購買了農村保險,就不願意再購買職工社保了,或擔心離職時所交社保金額不能取出或轉移。

員工不願意企業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

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歸納起來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地域原因。許多外地戶口尤其是農村戶口性質的勞動者認為自己不可能在企業所在的城市一直工作到退休,工作幾年如果回到家鄉或者到其他城市,社會保險轉移會很麻煩。因此,不願意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2、工資原因。許多勞動者的工資並不高,不願意在不多的工資中再扣除掉一部分錢繳納社保。

3、其他原因。這其中包括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由於與原單位沒有解除勞動關係,原單位一直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不願意轉出;有些地區政策是新的單位繳納社保(養老)前不得斷交,如果斷交,只有全部補交完畢後新的單位才能繳納社會保險,而勞動者不願意補交之前的費用從而造成新的單位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等等原因。

企業可以要求員工出具乙份類似同意不交社保的承諾書來避免爭議:

很多企業如果遇到上述員工的情況,一般應該要求員工簽訂乙份承諾書,內容大概是因為何種原因員工同意或主動要求企業不為其繳納社保,以後也不得因為企業沒有繳納社保與企業發生糾紛,一切後果自負等。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須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或將社會保險費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勞動者事後反悔並明確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用人單位在合理期限內拒不辦理,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應予支援。勞動者在沒要求公司辦理社保前,該承諾書是有效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必須購買的將來對自己是個保障,為什麼還不願意購買呢

11樓:白雲劉

員工不願購買社會保險,我覺得公司還是應該可以處理這個問題的,畢竟這也是自願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法律沒有規定員工不購買的責任,對用人單位有強制要求。

最好的處理辦法是讓不願購買社會保險的員工,自己在不願購買保險以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書面證明上簽字,並公正。或者諮詢律師意見,社保單位意見。

公司同意員工不買社會保險發生意外?公司應該負責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按照勞動合來

同的規定源,社保是國家強制公司

bai為員工購買du,就算是員工自願zhi不購買,也寫了申請書,dao按了手印,但是一旦社保局審核或出現什麼意外,這個申請是沒有任何法律效應的,公司同樣受罰。所以正規的公司,如果員工強制不願意購買社保,公司寧願不要這個人也不會去冒這個險。

如果有公司敢冒險,我建議你不要去,他們是對您不負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有責任,除非你叫不買保險的人,給你籤不同意買保險的協議,告知出現風險與單位無關。

不然社保會找你,出現後責任更大對吧。

15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為員工參加社保的,當員工因工受傷的,用人單位必需按工傷保險法規定承擔全部責任。

16樓:匿名使用者

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公司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如若員工不願購買,公司應與員工簽訂協議,專且出現意外時與公司無屬關。

另外,還要看意外發生的地點,時間,如果是上班期間,在公司內部發生的意外,就應當由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要給員工上社保,員工不同意怎麼辦?

17樓:

對於公司來講,是必須要給員工上社保的,就算員工拒絕也要做通他的思想工作來上社保的。

因為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社會保險費的分擔主體是國家、企業和個人。社會保險由國家成立的專門性機構進行**的籌集、管理及發放,其物件是法定範圍內的社會成員;商業保險是保險公司來經營管理的,被保險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條件的任何人。

當勞動者與公司出現勞動糾紛時,如果不給員工交社保的話,公司會非常地被動,所以就算是員工不同意交社保,為了員工和公司的共同利益也應該和員工講清楚利害關係,讓他來上社保,而且現實中,越是發達的地區,員工對於社保的重視程度越高。尤其是一線城市,因為和買房買車資格掛鉤,社保已經成為找工作的重要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社保的誤解是導致員工不願購買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們經常碰到員工問單位這樣一句話:你們單位要不要扣保險?

很多人都用扣字來形容保險,是因為每月發工資的時候,他們直觀地感覺到,他們的工資中被扣除了保險費用。

所以公司的人力資源人員,應該跟員工宣傳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制度。保險費用不是公司扣掉你了,只是把這部分錢從你的工資賬戶轉移到了社保賬戶,一樣多的錢,只是放在了員工名下的兩個戶頭裡。

18樓:匿名使用者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的,不需要員工同意。

同樣,如果員工不同意單位繳稅,你們單位難道就可以不繳嗎?

19樓:

員工買了新農保公司無法購買社保怎麼辦

員工不願意交社會保險企業該如何應對

20樓:流年

1、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2、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標準不得不承認有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自身的生存狀況都存在比較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要錄用這類員工,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先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商業保險規避一定的工傷風險,之後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額給予社會補償。同時員工也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或者今後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方式。

3、與雙重勞動關係員工的原單位達成發生工傷後的處理協議如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的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於在新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的原單位進行聯絡達成借調的意向,或者發生工傷後由原單位進行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1樓:懶楊楊

回答建議一

企業為員工依法繳納社保是國家強制性規定,因此,面對部分員工不願繳納的情況,企業還是需要慎重斟酌的。因為即使員工承諾「不繳社保」是自願的,且簽訂了相關協議,也將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一旦被追責,可能付出的代價遠比提前處理要大得多。

所以,動員員工按照法律規定由公司代扣代繳辦理社保是最為穩妥的選擇。

建議二1、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

由於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於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2、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標準

不得不承認有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自身的生存狀況都存在較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要錄用這類員工,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先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商業保險規避一定的工傷風險,之後的每年度給予一定金額的社會補償。

同時員工也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或者今後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方式。

3、與雙重勞動關係員工的原單位達成發生工傷後的處理協議

如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的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於在新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的原單位進行聯絡達成借調的意向,或者發生工傷後由原單位進行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建議三將單位部分職工的人力資源管理事宜「外包」給專業的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相關協議,該部分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係,與用工單位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此時,單位就無需為如何幫該部分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事情頭疼了。但是單位也需要衡量「外包」的成本哦。

建議四對於某些人員流動性較大、工作時間較短並且符合簽訂勞務合同條件的,該單位可以考慮與該部分員工簽訂勞務合同。同樣,對公司急需的優秀人才,如果他因為在其他單位參保了社會保險而不願在公司繳納社保,那麼就可以通過簽訂勞務合同的方式處理,同時讓他提交此前的繳費證明和繳費清單,並發放勞務報酬,最好再要求該員工出具現繳納社保公司的在職證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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