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過後多久可以申請二審,一審和二審要多少時間

2023-01-01 03:25:02 字數 5814 閱讀 9049

1樓:華律網

如果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分別為十日和十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上訴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剩剝奪。關於二審審限問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對於可能判處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還長的,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還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2樓:永不暗淡的光

接到判決書好好看,判決書上有寫的。

對於民事訴訟的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和二審要多少時間

3樓:土流集團

《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判決的三個月審結。二審裁定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我已經申請一審二審了,二審後還可以上訴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二審後不能再上訴,因為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5樓:知道

民事訴訟二審可以補充上訴狀嗎。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二審後不可以再上訴了。二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時即生效,當事人不可以再上訴。當事人如果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一審二審再審的區別

7樓:網友

1、程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

第二審程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而引起審判監督程式發生的主體只能具有審判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依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

2、提起方式不同。

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再審程式的提起方式比較複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3、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

上訴要受上訴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較短;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4、審理的物件不同。

第二審程式是當事人因不服一審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而發生,所以二審程式的審理物件,是一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而再審程式的審理的物件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有強制性、排他性和穩定性,對法院、當事人和社會都具有約束力,任何人都無權改變。

只有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監督權引起再審程式的發生或者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引起再審程式的發生,才能對該判決、裁定再次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

5、審理的理由不同。

二審案件審理的理由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不服,請求二審法院繼續審理並作出裁判;

再審案件的審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為了糾正錯誤的生效裁判,確保案件的質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能採用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

6、適用的程式不同。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式,只能按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對事實清楚、不需要**審理的上訴案件,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再審沒有設定專門的審判程式。對再審案件的審理,不是適用第一審程式,就是適用第二審程式。

7、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審程式所作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不准再行上訴的終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均應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按一審程式裁判的再審案件,在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按第二審程式裁判的再審案件,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8樓:咬牙紙紙

1、審判請求不同。

上訴是對尚未生效的一審裁定、判決不服,而提出的請求上以及法院進行審理的程式。再審是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不服,向同級或上級法院申請,或者本級法院、上級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進行再審。

2、過程不同。

上訴只有一次,上訴審也就是二審程式結束後,不管案件結果如何,都是終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

申請再審是指在法院裁判生效後,所賦予的當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其上級法院神情再次審理該案,由於裁判已經生效,因此當事人在申請的時候必須具備法定理由。如法官有徇私枉法的,或有新的證據並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等等事由。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審訴訟程式是第二審程式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程式是第一審訴訟程式的繼續和發展。第一審訴訟程式中包括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它們與第二審程式同屬於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式。經過普通程式或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如果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上訴審法院即適用第二審程式對案件進行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首先運用第二審程式的有關規定;第二審程式沒有規定的,要適用普通程式的有關規定。

第二審程式與第一審訴訟程式雖然都屬於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式,但畢竟是兩種不同的訴訟程式,其主要區別如下:

1.審判程式發生的原因不同。一審訴訟程式的發生,基於當事人的起訴權和法院的管轄權;而二審程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的上訴權和二審法院的審判監督權。

第二審程式。

2.審級不同。第一審訴訟程式是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適用的程式;而第二審程式是案件在二審法院審理的程式,它是一審案件受訴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適用的程式。

3.審判組織不同。一審法院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合議制和獨任制。實行合議制的,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而二審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式審理上訴案件只能採取合議制,並且合議庭必須由審判員組成,不能有陪審員參加。

4.審理的物件不同。第一審訴訟程式是以原告的起訴狀和被告的答辯狀為基點的,審理的物件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而第二審程式是以一審裁判為基點,對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審理物件是一審法院的裁判。

5.審理的方式不同。適用第一審程式審理民事訴訟案件,法院只能採取**審理的方式;而適用第二審程式審理民事上訴案件,法院可以根據案件事實是否已經清楚等實際情況,選擇採取**審理或者徑行判決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式審結後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式審結後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10樓:吳田田

二審也稱為重審。

再審不同於重審。重審,是指上訴案件被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進行審理,即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審裁判確實有錯誤,且不宜直接改判,於是裁定撤銷原裁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由原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重審是對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利用原審程式糾正裁判錯誤的機制,而再審是對裁判已經生效的案件,利用新的程式糾正裁判錯誤的機制。

在程式的啟動原因方面,再審程式與一審、二審程式存在重大區別:第一審程式的啟動原因是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或者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第二審程式的啟動原因是當事人對第一審裁判不服,再審程式的啟動原因是為了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和維護司法公正與權威。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二審和一審的區別!再審其實就是重審。

(1)程式發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審程式發生是基於當事人行使起訴權.第二審程式的 發生是給予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2)審理的物件不同,第一審程式的審理物件,是針對原告、被告雙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第二審程式的審理物件,是一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3)適用程式不同.第一審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既可適用普通程式,也可適用簡易程式,並且必須**審理,不能徑行判決.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式,對事實清楚,不需要**審理的上訴案件,可以徑行判決。

(4)裁判的效力不同。第一審判決和准許上訴的裁定,在上訴期間內不發生法律效力,按照二審程式所作的裁判,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不准上訴的終局裁判。

經過二審的案件,能向一審法院申請再審嗎

12樓:陳溪

向判決生效的法院申請再審或者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13樓:任陽律師

不是一審法院申請再審,是二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再審。

民事二審很少推翻一審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二審能否推翻一審判決,主要是看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學車有一審二審嗎

15樓:網友

什麼叫一審二審,我1217學車只知道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

16樓:

從一審到二審最長時間是3個月。你的勝算概率很大!

17樓:匿名使用者

學車只有科目一。二。

法院審判才是一審二審。

18樓:正氣長春

學車哪來的一審二審。

是科一,科二,科三。

這是指科目,是要進行考試的。

19樓:東安邢永祥教練

又不是法院怎麼還一審二審。

二審維持原判,執行依據是一審還是二審

20樓:網友

二審判決應為執行的依據。一審判決作出後,一旦當事人提出上訴即不發生法律效力;二審判決作出後,儘管是維持一審判決,但二審判決畢竟是終審判決,肯定是生效的判決。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審理後,會按照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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