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是什麼?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2023-07-06 09:55:02 字數 3192 閱讀 3772

1樓:用心幫助他人

1、性質不同。歸根到底,由於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同,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2、引起審理程式發生的原因不同。第二審程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式是基於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

3、審查物件和範圍不同。一審法院審查的物件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係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範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物件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4、引起審理程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一審程式的原告,即是行政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5、審理方式不同。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採取**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6、裁判方式不同。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於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並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7、審理期限不同。《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這就是說,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1個月。

2樓:無雅詩

民事訴訟中一審與二審的區別

第。

一、審級不同。

一審程式是案件的第一審法院適用的程式,而二審程式卻是第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適用的程式。

第二、 審判程式發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

一審程式的發生是因為當事人行使了起訴權,二審程式的起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起訴權與上訴權雖然同屬訴權,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起訴權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運用法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上訴權的直接目的是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以改變一審裁判,從而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終極目的。

第。

三、任務不同。

第二審程式除了完成同一審程式的相同任務――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紛以外,還擔負著檢查、監督下一級法院審判工作的任務。

第。

四、適用的程式不同。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既可以適用普通程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而審理上訴案件,只能適用二審程式,二審程式中沒有規定的,應適用普通程式中的相關規定。

第五,裁判的效力不同。

二審法院對第二審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後立即生效,為終審判決;而一審案件的裁判有生效與不生效之分,允許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上訴權。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3樓:諶伶俐

民事訴訟中,一審與二審的不同有:審級不同,任務不同,適用的程式不同,審理期限不同,裁判的效力不同。刑事訴訟中,一審二審的判決生效時間不同,一審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十日之後,沒有上訴或者抗訴,一審判決生效。五日之後,沒有上訴或者抗訴,一審裁定生效。二審是終審程式,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4樓:李俐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2)引起審理程式發生的原因不同;

3)審查物件和範圍不同;

4)引起審理程式發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5)審理方式不同;

6)裁判方式不同;

7)審理期限不同。

再審抗訴與二審抗訴的區別如下:

1、物件不同,二審的抗訴物件是尚未生效的一審裁判,而再審抗訴物件則是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其中有的是一審生效的裁判,也有兩審終審的裁判;

2、抗訴機關不同,二審抗訴的機關是原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再審抗訴的機關是原審法院的上級檢察院或最高檢;

3、接受抗訴機關不同,接受二審抗訴的機關是抗訴檢察院的上一級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機關是抗訴的檢察院的同級法院;

4、提起期限不同,二審抗訴有法定的期限而法律沒有對再審抗訴的期限作規定,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不論是在判決、裁定的執行中。還是在執行完畢以後,均可提出抗訴;

5、效力不同,二審抗訴必然導致第一審裁判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再審抗訴不會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6、抗訴的作用和後果不同,二審程式的抗訴,主要是為了阻止第一審法院的判決生效,避免將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判決交付執行=審判結果可能改判或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也可能維持原判。而再審程式的抗訴,主要是為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將已經交付執行的錯誤裁判糾正過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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