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蔣德順律師
對於共同共有的房產任何共有人都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啊!因為房子是3人共同共有,那麼三人都應當享有一定的處分權利,如果出租、買賣等等獲得收益,但是現在房子由a的孩子居住,b和c光有權,卻毫無益處,拋開其他於情於理也不符啊!
但是房子屬於不動產,如果可以做分割處理,那還可以,如果無法具體分割,只能折價補償了,具體如何分配,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訴訟。
2樓:李亞東律師
實際上三人均有產權,屬於共有產權,那麼三個人可以直接就產權進行分割,由其中一人擁有完全產權,另兩人取得現金的補償。
法律分析
在共同共有的房產處理如轉讓、贈與、抵押時,共有人有權對整體房屋進行處分,但需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或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人處分房屋時有書面同意、口頭同意和預設三種方式,因此如果某乙個或幾個共有人處理共有財產,其他共有人知道而不提出異議,視為同意。如果共同共有人對房產處分意見不統一,可以按照多數人的意見執行,但不得損害少數人的利益,否則可通過司法途徑進行解決。
房屋按份共有是指兩個及以上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各自的佔有份額,分別對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這個份額並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劃分為若干份,各自擁有單獨部分的所有權,而是共有人對房屋整體按照份額享有權利和義務。房屋共同共有是指兩個及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對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額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共同共有一般基於一定的關係而產生。如:夫妻、家庭等。
各共有人對共有的房屋的權利是平等的,每個共有人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使用權利。房屋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都是對同一房屋共同擁有所有權的形式,但二者卻存在著差異:共同共有是基於共同關係而存在的,如家庭、夫妻等關係存在為共同共有的必要條件。
而按份共有只需要按照共有人的意志發生即可。因此,二者的不同更多的表現為享受的權利範圍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3樓:羅長江律師
既然是三人共有,那就每人都有權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長期讓a一人的小孩獨佔也不合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或者進行產權分割,如不適宜產權分割,可以經評估後作價補償,即得房者補房價給不得房者。
4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分享的財產所有者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因為房子是一種常見的一共有三個人,然後所有三個處罰應享有一定的權利,如果出租,**和購買的漲幅,但現在房子居住的兒童a,b和c光線的權利,但沒有任何好處,扔開啟情於理也不一致啊!
房子屬於房地產,如果你可以做乙個分割處理,如果不能分割,也可以只折扣補償,具體如何分配,你可以諮詢,協商不成的法院訴訟程式。
5樓:匿名使用者
a不能維護孩子的權益。孩子不具有使用權。abc都有居住權。協商解決或者按照法律上承租出租金。
6樓:實習律師
起訴分割房產嘛。評估房子價值。
三人誰分得房子,就給另外兩人現金補償。
房屋的所有權人與同一房屋居住權人發生權利衝突如何解決?
7樓:法律快車專家
居住權是法理上用益物權的一種,它具有限制不動產所有權人行使權利的效力,在某種程度上是優於所有權的。你們有異議,應共同法定程式**原審判決。或與居住權人協商解決
公房居住權糾紛 **等!
8樓:法邦網專家
你養父的房子涉及公房的乘租權問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是同居家屬並共同居住一定年數以上的,才有權享有公房的繼續乘租權。也就是居住權。
張某身份和居住條件都不具備,無權享受繼續居住權。如果房產公司無正當理由,不給你辦理更名手續。你可以起訴對方。
但是具體如何訴訟,最好協助解決
關於房產和居住權的法律問題?求律師解惑?高分。 50
9樓:彥柯是我
根據楊先生提供的資訊,從專業的法律角度出發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鄭州的房產系楊父楊母的財產,從物權角度與楊先生無關,戶口是否在房屋內並不代表是否有居住權。對於房屋的處置,並不由楊先生一人決定。
2、楊父去世時未留遺囑,雖然現在房產仍登記在楊父名下或者是楊母名下抑或是楊父楊母二人名下,法定繼承已經發生,對該房產楊先生在父親對房產的一半產權中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額。在理解了上述兩點後,接著討論楊先生目前的問題,楊先生的目的是不想讓兄弟們在母親也過世後將鄭州的房屋處置而自己拿到其中的十分之一,那麼楊先生必須要明白的一點是,楊父已經過世了,而產權人是楊父楊母二人,在繼承已經發生的情況下,如果不先公正或者通過法院的判決是無法將楊父的名字變更為繼承人的名字的,而楊父已經過世,在不變更的情況下是無法處置房屋的。所以基於這一點,楊先生目前無需擔心,無論母親是否做公正,公正的標的都只是楊母自己在房屋內的二分之一的產權,如果房產簿將來要變更為楊母乙個人的,那麼所有孩子都需要放棄對楊父的部分產權的繼承。
說了那麼多,法律上的道理已經闡述清楚了,最後要告訴楊先生的是,如果楊先生對公正的內容不清楚建議不要協助母親做任何公正,待母親百年以後,楊先生和兄弟們需要通過公正或者法院判決來明確各自對父母鄭州房產各自享有的份額,接著去房產交易中心變更權利人,楊先生只要在那時將自己的名字加上房產簿,那麼就可以依據所有權要求居住在房屋內,而不是根據戶口取得居住權,並且,未經楊先生同意,其他子女無法處分該房屋。我想我已經表達清楚了,若有不明,可追問。
10樓:
應該這樣:打比方說,你父母的房產是他們夫妻共同財產,由他們對半分,作為他們的四個子女,和母親一起再平分父親的一半,也就是說乙個子女能得到整個房產的1/10,母親得6/10,至於子女家庭條件不同,只能作為參考,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多分。
11樓:僪又琴
家庭糾紛。建議及時與母親溝通交流,解決為好。
12樓:王良律師事務所
具體問題還是請您撥打**來諮詢
離婚共有房產分割問題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和補償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 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離婚後戶口本上沒有我的名字,我有房產居住權,怎麼辦戶口
夫妻從離婚當天起就已經木有任何關係了 各自拿著離婚證到自己原來的戶口處 換戶口本就可以了 房產證離婚證,再到當地派出所就可以辦了。房產證上沒名字,但戶口本上有名字的人享有什麼權益?如果是房產證上那人的子女或父母,那麼 他們享有被贍養和撫養的權利!賣掉房子可以,但是要安排好和照顧好子女或老人以後的生活...
修改母子共有房產產權。購房時我的佔比為99母親為1。如果把這百分之1過給我需要費用嗎
房產本上加上乙個名字也就花幾塊錢工本費,但要在房產證上去掉乙個共有人就相當於把這套房進行一次買賣過戶一樣,也就是說你們兩個把這套房子賣給了你自己,需要交不少的過戶 印花等費用。至於貸款不用考慮那麼多,房子過戶後貸款自然會轉移到你個人身上,你繼續還貸款就好了。具體費用你可以在你附近找個房屋中介,他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