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辭職,但是不讓辭職,不給辦離職要求提前三十天提出辭職,而且公司工資都是壓好久發一次,我該怎樣

2022-02-24 12:40:23 字數 6063 閱讀 3612

1樓: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首先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要你提前三十天依法有據。

但是你都不想做了,還有其他辦法,可以讓單位提前讓你走。

1,就是出工不出力,這樣沒有工作效率,它還得發你工資,相信沒幾個單位願意。

2.就是病假,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職工因生病無法參與工作的,企業應該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就是病假,病假是有工資的,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這個需要你自己看。畢竟感冒咳嗽也是病。我也不能明說了。

至於工資勞動法也有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但是實際操作中,像工程類單位,就是每月發一點生活費,工資年底一起發。

我的建議你和單位好好協商,讓它給個時間限制,如果過了時間還不給,可以去勞動仲裁。

希望能幫到你

2樓:王元頁

單位不按月發放工資,可以直接通知單位辭職,並且要求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不發放工資、補償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樓:永星星

應該提前告知企業。不及時發工資,可訴社局勞動監察科或勞動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是需要提前乙個月的,不過不按時發放工資,這是違反勞務法的,可以和公司談判的,如果沒的談,就找當地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機構會讓公司按時發放工資的。

5樓:花卉愛好者

這個不好辦的,

每個公司都有每個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按人家的制度來才可以呀。

6樓:小鬼

一般離職的程式是應該是提前乙個月提交離職申請,因為基本上乙個蘿蔔乙個坑,你的崗位需要人來接,找合適的人需要時間,運氣不好的話乙個月可能都等不到人。新人來了還需要花時間學習你這個崗位的事情,所以提前乙個月打離職申請是合適的。

7樓:冰冷的海島

你要是有勇氣可以去勞動局直接投訴這家公司!辭職都不給辦,太垃圾了,嚴重違反了勞動法!

8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現在和他提前辭職,30天前後再說。書面先申請30天後再當面談。不放人他違法的,既然你鐵了心要走一般都不會強留你

請問我是沒有按照公司規定提前三十天提出辭職,自離,可不可以要求公司給我開離職證明,還有離職後是否... 40

9樓:韓飛律師

1、可以要求開具離職證明;

2、因你的違法辭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及招聘你的費用,可以要求你承擔。

10樓:陳薄田

這個可以是試一試,按照道理來說,應該開具

11樓:七仔之父

可以。用勞動法收拾他們

1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履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且需要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解除。

因此,勞動者沒有按規定辦理,用人單位除可以扣除已工作期間的工資(最多不超過乙個月)外,對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況以及由此給企業造成損失時,還將依法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離職證明是不會出具的,但單位會在認為勞動爭議解除時,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辦理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包括註明系自動離職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

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如果30天後公司不讓走人,公司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另離職後還有工資收取嗎?

13樓:民08年新谷民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盡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報告,我不知道你在辭職報告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5、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14樓:匿名使用者

1、你應提前 30 天以書面的形式,把辭職的原因寫清楚了,並要求單位在30天內辦理交接手續,報老闆審批,雙方簽字(或僅有單方簽字)的同時,自己留存乙份,可以做為證據;

2、自己主動提出辭職,沒有補償金;

3、到了30天期滿時,可以要求單位結清工資,立即走人;

4、如果,單位即不辦理交接,也不結清工資,而是要給你漲工資並留你,你可以根據情況自己定;

5、如果,單位即不辦理交接,也不結清工資,而是以各種藉口拖你,你可要求單位出具工資欠條,如果單位連欠條也不出,你可以直接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同時申請勞動仲裁就可以了;

6、申請勞動仲裁不花錢。

7、切記,沒有經過勞動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法院不予受理。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樣情況的很多。

首先,這一點待遇上的變動是否值得你主動辭職,主動辭職跟合同到期,單位辭退,你所處的境地不同,待遇不同。

第二,「那樣到了30天後,我可以直接跟公司交接,然後辭職離開嗎?」你一定留存好單位批覆你辭職申請之類的東西,這樣可以證明你是提前三十天辭職的,這樣你在法律上會更有利一些,辦好交接工作,如果沒人跟你交接,那和直接領導交代好,盡量不要因為你的辭職給單位造成損失,因為你勞動保險關係轉移之類的還要用到單位蓋章(如果你馬上找到工作要轉移,或者支取失業金的話)

第三,單位威脅你?你指工資?他沒有任何理由拖欠。否則,你可以去勞動監察舉報或者勞動仲裁申請仲裁,推薦前者,方便快捷

好聚好散,勞動仲裁也是調解為主,所以協商,協商。祝你好運!

16樓:陳海濤

你所說的是遞交的是辭工申請書,在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是行政,人事部門沒有批准的時候是不可以走人的,因為你遞交的是申請書,是要進過他們同意的,在這一點上說,現在很多公司都是用的辭工申請書,因此員工都是處於弱勢的,也就是用人方,有絕對的話語權,在很多既沒有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裡,是不能說走就走的了,因為你還被押著工資,,他沒有批准,就意味著拿不到最後乙個月的工資的。 面對這種情況,最好的辦法是申請勞動仲裁。 或者是和管理者溝通決絕,一般不批的原因就是想挽留,如果實在是不想在那幹了,就撕破臉,上級看到強留也是沒有用,就會放你走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對員工的合法權益進行侵害,30天以後公司不批准你的辭職不違法,因為勞動合同也是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以後才能生效的

18樓:京城李律師

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30天後,可以直接跟公司交接,然後辭職離開。

3,公司再拿合同來威脅,說不發工資,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19樓:北京柴雲飛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你需要知道,這裡說的是「通知」,不是「申請」。你說你交的是「辭職申請」,那麼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既然是乙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那麼單位可以答覆同意,也可以答覆不同意。

20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你交的離職申請是否經過了人事部門的簽字確認,第二,你的主管是否知道並在你的申請上簽字確認。

第三,公司拿合同來說,只是他們的一廂情願。制式合同裡都有一條關於職工離職的要求,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

第四,公司不給你發工資是不可能的,但可以考慮會少發些。

第五,如果你向法院提出訴訟,成本不過十元,對你來說,沒什麼大的障礙。所以,我支援你離職及向法院起訴。

企業要職工提前乙個月辭職,不然就不給工資,這是合法的嗎 20

21樓:特特拉姆咯哦

因未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而離職,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時,是需要賠償的,所以企業要職工提前乙個月辭職,是合法的。但以未提前乙個月申請離職為由,公司是不可以因此扣除職工乙個月的工資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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