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何理解

2022-01-01 19:34:20 字數 5164 閱讀 1580

1樓:小驢共憑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對於這條的理解有兩種:

第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且勞動者沒有違法違紀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即用人單位這時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條規定在「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之前需具備三個條件:(1)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3)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第1項、第2項均無「續訂勞動合同的」這個條件,只要達到10年則可直接簽訂,第3項中增加了「續訂勞動合同的」這個條件,根據法條前後文意思應當是指前面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後,雙方再次決定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要求,則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再次「續訂勞動合同的」,則因為缺乏雙方共同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終止,即使勞動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該條規定的條件而無法達到目的。

根據立法原意的理解,顯然第二種理解是正確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同時依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已經履行完畢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且履行期間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如何計算呢?

3樓:韓飛律師

自2023年1月1日開始計算,簽訂過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第3份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的,屬於違法,應該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食尚侯哥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再次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訂立、勞動合同法施行後仍在履行的勞動合同,不計算在連續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內。次數的計算應當以勞動合同法施行後新訂立勞動合同作為第一次

5樓:鞏陶寧

你好:我在一家外企做小時工,連續簽訂了五次,一年一簽的勞動合同。現合同到期了單位不續簽了。通知我去辦離職手續。我提出要金濟陪賞,屬於合理要求嗎

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從何時起算?

6樓:八戒財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14 條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 39 條和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的情形,再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裡所提到的「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十分重要,因為在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勞資雙方可能已經數次連續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鑑於此,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新法施行後再次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起開始計算。

公司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可以不再和勞動者續簽嗎

7樓:諾諾百科

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39、40條的情形,勞動者願意續簽並且沒有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必須續簽,而且還得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過這是法律規定,你最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不續簽,但需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就不主動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籤乙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以下情形,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政法新生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則勞動合同終止,如果公司決定不再與該員工續約,則應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9樓: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連續2次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須再訂立乙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中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然後第三次可以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請問

10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首先,法律上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實體,獨立承擔責任。

其次,既然第二次和第三次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為子公司,不是和母公司,因此之後兩次籤的勞動合同次數不能和第一次勞動合同加在一起,需要單獨計算。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怎樣界定連續。

11樓:沸融熔

連續兩次建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關於「連續」的界定如下: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裡的「連續」是指在時間上必須連續、不間斷,而當事人必須同一。乙個勞動者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不是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

或者乙個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後一次訂立與前一次勞動合同終止之間存在間斷,都不構成本條件。

舉例如下:

比如2023年1月31日至2023年1月31日,為第乙個固定勞動合同期限,然後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為第二個固定勞動合同期限,中間要連在一起的,才是連續勞動合同以上就是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認定。

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已經履行完畢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且履行期間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解除有賠償嗎

根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 程式,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由用人單位解除的。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

勞動合同第三次簽合同籤固定期限有何影響

如果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不禁止雙方的約定。若員工從08年後已簽訂2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員工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了10年,員工可以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若公司不簽訂,應賠償員工,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員...

簽訂勞動合同法二次單位不繼續簽訂怎麼吧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雙方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