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王舸律師
如果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不禁止雙方的約定。
2樓:深圳張勇律師
若員工從08年後已簽訂2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員工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了10年,員工可以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若公司不簽訂,應賠償員工,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員工一定要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然合同到期後,就無權要求了,曾多次處理這種情況。
若現在已經簽訂固定合同,則在固定合同期間,無法要求與公司改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但可以在固定合同期滿後,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則應當與你簽訂。
從專業人員的角度來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跟有期限的合同,就是合同沒有明確終止的時間,其他沒有區別。若員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情況,公司不能解除與員工的關係等行為,公司仍有權解除合同,不用賠償的。
3樓:廣東沿海
《勞動合同法》只是規定了連續簽了兩次固定期勞動合同之後,第三次續簽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繼續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可以部提出籤「無固定期」。
但是,如果單位沒有證據證明這時候勞動者沒有要求簽訂固定期的,單位就必須簽訂無固定期,因為這個「主動權」現在已經單一地歸在勞動者手上。所以,此時單位必須要求勞動者書面寫乙份申請書,申請要求「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否則單位日後有可能因「辦理的手續」上不符合規定而屬於違法簽訂勞動合同,需要賠償第二倍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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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第三次是必須簽無固定期限嗎
4樓:無雨
一般來說,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個人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可以這麼理解。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單位有權不續簽第三次合同嗎? 10
6樓:加百列
1、單位無權且不合法。你有權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拒絕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按照工齡計算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件有四點:
第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大前提;
第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即沒有出現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是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達成一致,這也是法定條件之一。僅僅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一方存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意願,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如果具備了前三個條件,且勞動者已經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補償金的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南巷如也
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但如你要求續簽合同,而單位不同意續簽,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以你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
如自2023年1月起入職,那麼你可以獲得相當於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在工作期間你因工致殘(7級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還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法律法規】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一、用人單位拒簽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將勞動者辭退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於違法辭退,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員工維權途徑
法律已經針對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獲得補償做出明確規定,那麼勞動者究竟該怎麼維權呢?
(一)準備證明和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任何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都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二)維權流程:雙方協商→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依據法律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供證據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如果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是最後的維權手段,如果勞動者在前面兩個方法中已經能夠解決問題,那麼就沒必要訴訟了。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在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的情況要學會拿起法律的**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的行為合法,但必須給你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7條有明確規定補償的範圍)根據你的情況應該補償你2個月的工資,工資是按照你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算的,並在辦理離職交接時支付。
9樓:
1、合法
2、可以
3、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
10樓:言**師
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但如你要求續簽合同,而單位不同意續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你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如自2023年1月起入職,那麼你可以獲得相當於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在工作期間你因工致殘(7級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還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勞動合同已經簽訂第三次了,但是是固定期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改簽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11樓:
不可以。
勞動者第3次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改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3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屬於違法。如果拒絕簽訂,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與同一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按照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從《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員工第三次續簽勞動合同可以籤固定合同嗎
第三次續簽勞動合同,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嗎?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 勞動合同法 規定。只要勞動者同意就可以,勞動者不同意就不可以。也就是單位沒有決定權,決定權在勞動者手裡。第三次簽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以後就不用再簽合同了。如果勞動者同意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也是可以的,如果...
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是不是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
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拒絕簽訂屬於違法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
未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補償的期限有多長
目前的用工實踐中,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出現的問題主要有兩種 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最終導致 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是在應當按照 勞動合同法 第14條第2款規定的三種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由於用人單位工作疏漏,在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