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是不是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

2022-01-01 02:37:51 字數 5666 閱讀 8538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拒絕簽訂屬於違法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樓:捲毛

1、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

a、最顯著的特徵就是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即沒有期限的約定;

b、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非常強的穩定性。

2、優勢與缺點

a、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乙個單位或部門工作。簽訂這種合同適用於員工的工作性質為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員工穩定對用人單位來說更重要,而簽訂這樣的合同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

b、該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和用人單位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才解除。需要提及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

c、對用人單位的不利之處:而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和用人單位的存在期限內,員工想離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乙個月向用人單位申請,不需要付出任何對價即可離開公司;但是,若用人單位想與員工解除勞動該合同,則沒有了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在勞動合同終止時解除時的便利,而需要向員工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方得解除。

3樓:遠業說法

第三次續簽勞動合同,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你能證明是被迫簽訂固定期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次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但主要還是看你自己的意願,如果你不同意簽訂也可以不簽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按照簽訂次數計算,那麼要在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雙方第三次簽訂時,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自己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是「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勞動者手裡。「必須」的意思是不管勞動者想簽什麼合同,單位都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的意思是只要勞動者不反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樓:正氣長春

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但也可以不簽訂 。

這主要看勞動者。

8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二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應當意味著,為了維護勞動關係穩定,這是法定強制性義務,必須簽訂;

勞動者可以向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控告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都可以得到支援,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還應當賠償;

9樓:興夢琪

合同簽訂一般都是有時間的,最長是三年,如果沒有固定期限的,那就不是勞動合同了。

10樓:

合同依然有效,也不違反《勞動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這是由於:1勞動合同的簽訂不管是第幾簽訂,在勞動法、合同法中沒有明文規定;2、勞動合同的簽訂是以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為前提,公司要求三年簽訂一次,表面看是個霸王條,其實公司簽訂合同的時間將以公司章程、公司領導層任期相一致。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企業與員工在第三次簽訂合同時是不是必須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與員工在第三次簽訂合同時是根據勞動者的要求來簽訂合同,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要根據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3樓:

如果按照簽訂次數計算,那麼要在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雙方第三次簽訂時,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自己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是「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勞動者手裡。「必須」的意思是不管勞動者想簽什麼合同,單位都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的意思是只要勞動者不反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4樓:臭豆腐安心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在勞動者沒有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第三次續訂勞動合同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讀了這個條款的意思,你一定明白了問題的答案。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籤第三次合同是不是就是簽無固定期限的呢?

15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是在同一單位連續簽訂2次合同後,第三次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不簽無固定期限 怎麼辦

16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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