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板弟弟
目前的用工實踐中,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出現的問題主要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最終導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在應當按照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的三種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由於用人單位工作疏漏,在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已經實際履行。
對第一種情形, 《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這一規定,一旦出現用人單位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就視為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該支付前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且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如此時用人單位仍不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或不補償前11個月的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 《勞動法》第98條之規定,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第二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82條2款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第82條2款沒有確定兩倍工資的支付期限,筆者認為,從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這個期限,應從雙方應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起,直至雙方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時止。
2樓:
建議你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就知道該怎麼辦了。
趕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再不申請執行,你的判決書就沒有申請執行的時效了,法律規定生效的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時效期為 2 年。
如果還有問題,你再來問我,如果你滿意,請採納我的答案。
應當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雙倍工資賠償時間如何算起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bai和國勞動合同du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zhi自dao用工之日起超過內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容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縱橫法律網 徐濤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分為2種情況:1、應當訂立不定期勞動合同而僅訂立定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專應當訂立不定屬期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應當訂立不定期勞動合同而不訂立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之次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5樓:正在載入
從有你進公司的記錄算起
6樓:
從應當簽訂而未簽訂的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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