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保障求知者
如果是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是長方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是不存在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勞動合同法中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但並非勞動者的萬能藥,權利與義務是並存的,如果單位想要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除法律規定的14種情況外即為非法解除,這是對單位的限制;而勞動者同樣應該接受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約束,如果你無故想要解除也屬於侵害了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所以用人單位是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
至於你說的調氣有違合同或法律之處要求賠償這在於勞動者本人的態度,你是否想要維護自己的應得權利,想的話就不能顧及到和氣問題。
勞動者挑釁主管能得補償的問題我沒聽說過所以無法給出參考意見。
以上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樓:我愛法律法律人
挑釁主管的話,可以以你嚴重違反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而將勞動者解除,這樣是不需要支付補償的,所以是符合法律規定,不矛盾的,因此怎麼會有情理不容的情況呢?
3樓:
如果自願離開是沒有補償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你自己主動離開是沒有補償金的。
5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你所在的公司之前已經是違法行為了,在勞動者工作一年,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時,就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其中會涉及雙倍工資問題,但前提是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後的會有
經濟補償金是從用工之日起支付,一年補償乙個月,不滿6個月的為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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