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如何理解,勞動法第三十三條

2022-07-23 09:40:08 字數 5129 閱讀 5241

1樓:蒼洱白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本條對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用人單位發生變化勞動合同如何履行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訂立後,用人單位一方當事人發生變化後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問題,在實踐中存在這種情況,有些企業、公司或者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因更改了名稱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而拒絕履行勞動合同,還有的用人單位也藉口投資主體發生了變化而拒絕履行勞動合同。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用人單位的名稱只是代表乙個用人單位的稱謂符號,用人單位的名稱發生變更,也只是這一稱謂符號發生了變化,而用人單位這一實體組織及其內部機構、人員並沒有發生任何變動,這當然不會也不應該影響到勞動合同的履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職務行為都是代表用人單位這個實體組織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責任。

可見,法人是獨立於自然人的一類法律主體,它的內部由決定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等組成,法定代表人是其中最為突出的乙個機構,其雖然由自然人擔任,但自然人的職務行為屬於法人的行為,其一切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變動,但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的歸屬卻不能變,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即法人的行為沒有變。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與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即依然有效。

因此,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職務行為的後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單位承擔。

至於投資人的變更,也不會改變用人單位這個實體組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性質,用人單位仍要繼續履行其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

綜上,本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樓:霧罩雲山

你問題的選項不是唯一的。

合同不到期,你還可以解除合同吧。

企業性質的變化不能做為是否存繼勞動關係的必要條件。這一條只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企業只要按章辦事就行了。

3樓:

可以的呀~

這一條就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惡意解除勞動關係所規定的!

4樓:北京周青生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意思是說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的變更,是形式上的變更,不是用人單位實質上的變更,而形式上的變更是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的。

這並不意味著只要企業不破產且勞動合同不到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就存在。

如果企業的性質變了,勞動者與企業的勞動關係是否繼續存在應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如由國企變為私企,也就是國企改制的問題,涉及到職工分流與安置的問題,問題比較複雜,再就是國企變為私企職工的福利待遇也相應改變了。

勞動法第三十三條

5樓:水6元

《勞動法》第33條是集體合同的內容和簽訂程式。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三十三條:【集體合同】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7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定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定;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又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定。

勞動法第三章三十三條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內容: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10樓:法律快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本條對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用人單位發生變化勞動合同如何履行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訂立後,用人單位一方當事人發生變化後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問題,在實踐中存在這種情況,有些企業、公司或者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因更改了名稱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而拒絕履行勞動合同,還有的用人單位也藉口投資主體發生了變化而拒絕履行勞動合同。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用人單位的名稱只是代表乙個用人單位的稱謂符號,用人單位的名稱發生變更,也只是這一稱謂符號發生了變化,而用人單位這一實體組織及其內部機構、人員並沒有發生任何變動,這當然不會也不應該影響到勞動合同的履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職務行為都是代表用人單位這個實體組織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責任。

可見,法人是獨立於自然人的一類法律主體,它的內部由決定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等組成,法定代表人是其中最為突出的乙個機構,其雖然由自然人擔任,但自然人的職務行為屬於法人的行為,其一切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變動,但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的歸屬卻不能變,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即法人的行為沒有變。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與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即依然有效。

因此,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職務行為的後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單位承擔。

至於投資人的變更,也不會改變用人單位這個實體組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性質,用人單位仍要繼續履行其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源於:網頁鏈結

綜上,本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法第32條 30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條文註釋】

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是雙向的,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都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徵得對方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本條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體活動自由的行為。

勞動者除了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外,還可以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要求進行查處。對於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其付出的勞動支付相應的報酬。

12樓:

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3樓:雨後天晴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14樓:法律快車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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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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