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傷認定,向法院行政訴訟的案由

2021-03-04 06:12:56 字數 3997 閱讀 1154

1樓:左思苗

對勞動局的工傷認定不服的,應該提起行政復議,復議不成再提起行政訴訟!

不服工傷認定決定,向法提起行政訴訟,是什麼案由?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不服工傷認定決定,向法提起行政訴訟,寫什麼案由

3樓:阿元

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需要寫案由。只要寫清楚訴訟請求就行了。

案由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的,是法院內部對案件的定性和分配案件使用的。

不服工傷認定決定,向法提起行政訴訟,寫什麼案由?

4樓:鄭州勞動陳律師

你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寫起訴狀不需要寫明案由。

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由的規定有哪些

5樓:匯法網

一、行政訴訟案由新規定

案由是案件的名稱,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係進行的概括。案由規範與否,影響著案件的準確性,亦從很大程度上體現了辦案的質量和水平。當前,關於行政訴訟案由,我國尚沒有類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具體規定,現存的關於行政案件案由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僅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而該通知也僅僅是起到了指導性的作用,各個法院在適用案由時,仍然會遇到各種問題。

二、現行行政案件案由的規定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將案由分為三大類,即:作為類、不作為類及行政賠償類。每一類的案由結構分別為:

(一)作為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為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行政管理範圍 + 具體行政行為種類。具體對管理範圍而言,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對具體行政行為而言,以種類的形式出現,而不出現其具體表現形式。

(二)不作為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訴 + 行政主體類別 + 不履行特定職責或義務。

(三)行政賠償類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賠償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

1、一併提起行政賠償的,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案由後面加「及行政賠償」即可;

2、單獨提起行政賠償的,案由結構為:行政管理範圍 + 行政賠償。

三、行政案件案由適用時問題諸多

由於行政案件案由規定出現的較晚,出現以後規定的又比較寬泛,因而人民法院在適用行政案件案由時,往往會出現一些問題。

1、在具體行政行為後冠以「糾紛」二字的案由形式還時有出現。行政案件案由與民事案件案由結構的最大不同在於行政案件案由中不使用「糾紛」二字。這是因為行政案件是發生在非平等的主體之間的爭議,其一方是行政主體,一方是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訴至法院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受理案件後,在保護相對人利益的同時控制行政權力的濫用,制約和監督行政權力的使用,在保護與控權之間尋找乙個平衡點。

而民事案件是發生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法院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的保護是同等的。

2、行政管理範圍在何種情況下予以分解尚不夠明確。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對於行政管理範圍是否分解,原則是:行政管理範圍寬泛的則予以分解,管理範圍窄的,則不予分解。

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而在實際案由的適用中,根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後所附的行政管理範圍,只對有些行政管理範圍作以分解,具體為公安行政管理、資源行政管理、城鄉建設行政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管理、農業行政管理、交通運輸行政管理。而對於有些應該分解的沒有分解,使得按照該檔案的案由結構表述出來的案由不是那麼精煉明確,如具體行政行為為行政登記,行政管理範圍為民政,作為類的案由就會表述為:

民政行政登記,而如果我們想表述婚姻行政登記,用民政行政登記來表述就不是那麼精煉明確了。

3、對於行政訴訟案件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案由未區分,容易形成混亂。行政訴訟案件與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如前者提起主體是行政相對人,而後者的提起主體則是行政機關;前者適用的是訴訟程式,後者適用的則是執行程式等。

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由有哪些規定

6樓:風險預警網

關於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由的規定: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將案由分為三大類,即:作為類、不作為類及行政賠償類。每一類的案由結構分別為:

(一)作為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為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行政管理範圍 具體行政行為種類。具體對管理範圍而言,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對具體行政行為而言,以種類的形式出現,而不出現其具體表現形式。

(二)不作為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訴 行政主體類別 不履行特定職責或義務。

(三)行政賠償類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賠償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

1、一併提起行政賠償的,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案由後面加「及行政賠償」即可;

2、單獨提起行政賠償的,案由結構為:行政管理範圍 行政賠償。

工傷認定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

7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 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8樓:愛刷

《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開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毒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這兩者之間是否有衝突?如果有衝突,應當優先適用哪一方的規定?對於《工傷保險條例》的上述規定,應當從立法本義上去理解,而不能斷章取義、牽強附會,因工傷認定是行政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作出決策需要掌握大量的政策,當事人對工商認定結論不服,將行政復議前置,有利於加強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於解決問題。

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工傷認定行政復議不是提行政訴訟必經的前置程式。從立法本義上看《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應當是將行政復議作為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的規定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但為部門規章,其效力低於作為行政法規的《工傷保險條例》。

兩者衝突時,,應當優先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此,在當事人不服工傷認定結論的情況下,應當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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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工傷認定程式如下 一 市屬以上 含市屬 企業發生工傷後應立即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以便掌握事故發生情況 二 企業自發生工傷事故 職業病被確診 之日起,15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 職業病 申報登記。如有特殊情況,申報期可延長至30日 三 企業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 職業病 申報登記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