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經履行工傷賠償協議還能起訴嗎

2021-03-04 06:12:56 字數 1191 閱讀 1633

1樓:征戰天下家不還

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達成協議不履行的,或者協議未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前提下作出,或者協議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協議書已經送達發生法律效力,不可以起訴,但可以申請再審。《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

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2012》 3、勞動者受到工傷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賠償協議後,勞動者又提起仲裁和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的,對該協議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1)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前提下簽訂,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認定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的,可視情況作出處理。 (2)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於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可以變更或撤銷補償協議,裁決用人單位補充雙方協議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工傷後已經簽了賠償協議 還能打官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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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了工傷

賠償協議,只要在賠償待遇不低於法定標準和不損害工傷職工權益的情形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達成協議不履行的,或者協議是在未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前提下簽訂的,或者協議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協議書已經送達發生法律效力,不可以起訴,但可以申請再審。

雙方已經已經答成賠償協議,但是賠償方不履行怎麼辦

向法院起訴 由法院調解或判決,不執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可以根據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協議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可以拿著協議到法院起訴對方,要求對方履約。工傷賠償協議達成後一方不履行怎麼辦 copy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第六條規定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 不願協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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