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底下簽訂工傷私了協議有效嗎,工傷賠償協議雙方協商私下簽訂是否有效

2021-03-04 08:28:52 字數 3820 閱讀 6452

1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在工傷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雙方意願可以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經調解員簽字蓋調解組織章後才具有法律效應,私下簽訂的賠償協議,不具有法律效應。參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工傷賠償協議雙方協商私下簽訂是否有效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職工在工傷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根據雙方意願可以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經調解員簽字蓋調解組織章後才具有法律效應,私下簽訂的賠償協議,不具有法律效應。參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3樓:吳欽霞律師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屬實,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以上規定明確了,一方不履行義務或調解書內空不合法時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4樓:天池絕煞

簽訂的話還是要有公證人在場最好,簽訂了也是有效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私了」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應當有效。

勞動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雙重屬性,公法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排斥意思自治,其法律規範對當事人具有強行性,在允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以合同形式確立勞動關係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同時,又作出許多強制性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事故後與用人單位簽訂賠償協議,該協議具有私法性的一面,但又受公法的約束。

工傷私了協議是否有效,取決於什麼情形下作出,如果私了協議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前提下作出,工傷職工對自己能夠獲得的利益是有所認識,雙方進行協商的過程,是各自綜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博弈的過程,對預期的風險都應當有預判能力。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的,應當有效,反之則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2012》

3、勞動者受到工傷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賠償協議後,勞動者又提起仲裁和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的,對該協議的效力應當區分情況處理:

(1)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前提下簽訂,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認定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的,可視情況作出處理。

(2)如果該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於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可以變更或撤銷補償協議,裁決用人單位補充雙方協議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因工傷鑑定十級,老闆叫私了,並籤了私了協議書,賠付7.8萬元,約定18年四月前給清,我諮詢了一下要賠付10萬多,我想反悔,請問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私下簽訂工傷賠償協議 有效嗎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職工在工傷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根據雙方意願可以達

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經調解員簽字蓋調解組織章後才具有法律效應,私下簽訂的賠償協議,不具有法律效應。參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工傷賠償自我和解協議書在公司私下籤有效嗎?還是需要雙方去勞動局還是**籤?

8樓:匿名使用者

1、工傷賠償糾紛屬於勞動糾紛,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所以,工傷賠償是可以私下簽訂賠償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勞動仲裁。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樓:

得去勞動局工傷科簽署

勞動局的要在場

10樓:福一律所凌律師

發生工傷後,私下協議賠償數額的,沒有法律效力。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雙方私下簽訂和解協議,此協議視為民事合同,雙方有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若雙方經勞動仲裁委會調解簽訂調解協議,這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則可直接申請書法院強制執行。

12樓:匿名使用者

自行和解同樣具約束力』無需去勞動局

工傷報銷時,對於第三全責,而私下的籤的賠償協議有效嗎

13樓:baby無知的螞蟻

由於第三方造成的工傷事故,應該由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而由第三方全責造成的,應該全部由第三方承擔,只有在按照標準賠償之後不足工傷待遇的部分,才需要由工傷保險或者單位補齊。但是員工和第三方私下簽訂賠償協議,那麼沒有依據證明對方是按照要求進行賠償的。所以工傷保險**和公司以此可以不用再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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