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破產法怎麼培

2025-03-16 16:55:09 字數 3339 閱讀 5527

1樓:網友

用人單位破產,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四)項規定,用人單位破產,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六)項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年限12年。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搏緩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拆脊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基御模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青山秀水秀生靈

單位破產的話,看還能有多少財產,如果夠了先支付工資。

什麼是破產法

3樓:王成勉

法律分析:破產法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為規範企業破產程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蔽族濟秩序而制定的法律。破產法中有六個概念:

債和債權、債務,以及債權人、債務人概念。債的概念是破產法的乙個基本的概念。償付能力的概念。

償付能力是指債務人能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一種狀況。第三個概念是關於破產的概返敬念。第四個概念是清算。

清算在歷史上很長一段時間被視為是破產的唯一的途徑。第五個概念是重整。第六個概念是和解。

從總體的破產法概念來說,破產法有債、償付能力、破產、清算、重整以及和解六個方面概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破產程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漏並慎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什麼是破產法

4樓:群眾利益

破產法是指用以調節和規範破產過程中人謹鋒民法院及債權人、債務人、清算組以及其它破攜汪產當事辯晌仔人或參與人的具體行為和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5樓:律說律答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到期激孫債務,又未能與債權人達成減免或遲延償還債務的協議,經法院審理,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使債權平受償,其餘無力償還的則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破產法是指調整破產債權人和債務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參加人相互之間在破產過程中所發生的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我國《企業破產法》適用於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孝鉛衫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巧腔但是沒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和自然人不適用。

什麼是破產法

6樓:馬濤

法律分析:破產法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為規範企業破產程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遊迅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破產程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神簡此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咐鏈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企業破產法試行

7樓:高一奡

法律分析: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供關於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以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

另外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說明企業虧損的情況,提交有關的會計報表、債務清冊和債權清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

第三條 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

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二)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納兆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式。

第四條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他們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體辦法由***另行規定。

第五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破產案件的訴訟程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程式的法律規定。

第七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供關於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以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

第八條 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申請宣告破產。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說明企業虧損的情況,提交有關的會計報表、債務清冊和債權清冊。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在十日內通知債務人並且釋出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後十日內,洞簡租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

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乙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人民法院對有財產擔保債權和無財咐跡產擔保債權的申報,應當分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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