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曠工,勞動法曠工怎麼處理

2023-08-21 17:17:42 字數 4002 閱讀 9972

1樓:匿名使用者

請假10天沒有問題,不過,超過了請假的天數可以算曠工。但企業是否有相關的《企業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是否經過合法程式?如果規章制度經過了合法程式,企業可以扣你的工資。

如果沒有就不可以。但扣除工資不能超過本人工資的20%,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還有我想問你下你在單位工作了幾年啊?

為什麼不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請假呢??就算不給你假,也要支付你300%的工資啊(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是請假後再延續的話,一般是需要經過同意的,沒批准的話當做曠工是可以的。

至於罰款的話一般看規章制度,不過不合理的罰款你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還有,一般勞動法規中好像只有賠償損失,沒有罰款的說法。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年休假,不是你自己說休就休的,需要與用人單位協商!

算你曠工不為過!

但是,扣你工資就沒不合法了!

4樓:雨雪關情

過假算你曠工(最多倒扣三天工資)是可以的,但什麼事都可以溝通的。如果領導要扣你60%的工資就不合法了,先問問你自己還想不想在**做了。想做的話就要忍住,不想做了也可以勞動仲裁。

5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可以和公司說說,多請兩天,罰款是不合法的,有問題可以去勞動局了解,

勞動法曠工怎麼處理

6樓:謝加祥

法律分析:勞動法對員工曠工是沒有處理依據的,如果因曠工造成了用人單位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的。對曠工的處理,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

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指規章制度制定過程中,經過了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有工會和職工代表參與確定且經過公示。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法規定的曠工怎麼處理

7樓:雷剛

法律分析:國家沒有統一的規定,一般以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確定的。勞動合同法和人民法院在裁決時,也會考慮實際情況和審判習慣來確定的。

對於曠工問題那不是《勞動法》規所能量化規定的,那是有企業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所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勞動法關於曠工是怎麼規定的

8樓:李俐

員工曠工是屬於嚴重違紀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員工有嚴重違紀的情況,單位可以辭退員工,且並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根據單位管理規定的不同,針對員工曠工行為的處罰也是不一樣的。法律中並沒有規定員工需要連續曠工幾天才能辭退該員工。

只要有曠工行為,單位即可以此辭退員工,決定權在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對曠工是如何規定的?

9樓:陳德文

1、《勞動合同法》沒有自離規定,《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怎麼怎麼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2、關於曠工幾天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23年1月15日,被***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我國法律上對員工曠工是沒有做出規定的,但實踐中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內部管理制度對曠工員工做出相應的處罰。其中一項就是要扣除曠工員工在曠工期間的工資,一般是按照曠工的天數乘以曠工員工的日工資來計算的。同時,要是因員工的曠工,造成了公司的損失,那麼公司可以要求員工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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