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上海工作,有勞動合同的,公司要重新籤勞務派遣合同,買深圳的社會保險,可以嗎

2022-10-07 23:00:09 字數 6007 閱讀 1332

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你們公司要單方便變更勞動合同,對你們是不利的。一般正式勞動合同是你和你工作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是你和第三方人才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然後派遣到你實際工作的單位,那樣你與你的實際工作單位就沒有勞動關係。

你可以在網上搜尋,勞務派遣合同絕對是你對不利的。而且如果你們原來的合同沒有到期,公司單方面想變更,其實是違法的。在全國社保沒有統一之前,如果你的社會不是在你工作安家的地方買的,除了養老金可以轉到其他地方去,另外的都白交了。

公司一些應有的福利你也得不到,勞務派遣合同可能導致的問題多多,如果不是實在沒辦法了,千萬不要簽訂這種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派遣人員清單》。 3. 其他必要資料。 二、派遣公司與勞動者 勞務派遣政審材料及與所在工作單位簽署 的合同。(2)到指定部門進行出國前體檢,費用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確實是勞務派遣,且在深圳工作,可以

縱橫法律網-廣東德榮律師事務所-秦紅梅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在上海買過沒有?

建議諮詢當地人事社保部門

在北京工作,現在公司要終止勞動合同,要讓和勞務派遣公司籤合同,給上深圳的保險,合法合規嗎?

5樓:蒼洱白子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要求勞動者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的,公司先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不然,公司就違法。勞動者可以反映到就業局解決。

6樓:

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勞動合同正好到期了,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再用工時,從勞務派遣公司招用勞務派遣人員。這樣的行為不違法。

另一種情況,勞動合同未到期,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然後再用工時通過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勞務人員。這樣用人單位的行為也不違法。

如果用人單位不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行為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償,並可以申請仲裁。

這裡要提醒題主,你再簽訂勞動合同是與用人單位(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與用工單位(你實際工作的單位)簽訂合同。所以如果派遣公司註冊地在深圳,在深圳繳社保是不違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你的工作適合勞務派遣嗎?那麼勞務派遣在哪些崗位上實施呢?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崗位實施。

題主的工作符合上述規定嗎?不符合,那麼勞務派遣的行為是違法的。

7樓:

變更籤署合同的主體,很多公司都是這樣,主要是規避風險。你不終止他們補償你或是其他,你有可能失去這份工作

8樓:律哥說法律

貌似想規避一些用工風險。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拒絕終止,如果對方要求終止,必須要支付賠償金。

10樓:

不合法,這樣做相當於和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11樓:財稅小評

這樣做雖有問題,單現在好多公司都這樣做,你如果不想離職就只能照做了,如果不想幹了就要求補償,要點錢離開。

12樓:小強看法

你公司是深圳的,人長期在北京工作是嗎?我想是因為明年社保都要從稅務局那交,所以才這樣子做,我也想知道明年政策是如果的,我公司在北京人長期在深圳工作。

13樓:徭彗雲

合規,只要你想辭職就想好了就可以了你就幫幫我我可以解決你的問題你也可以幫我解決一下這個問題吧

14樓:揭桖楓

就是就是就是找不到覺得快點快點把看到了辛苦的不得了了深刻的九點半電腦開啟快點快點男的女的難道你

我在這家公司工作了兩年多,交保險交了快兩年了,但是現在公司要讓我們籤勞務派遣合同這個可以拒絕嗎?

15樓:伯欣愉

1、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否則可以拒絕,如公司因此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在該處工作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足1年的,支付1個月工資,以此類推,工資以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為準,記住,是稅前應發工資。

2、勞務派遣合同,就是非勞動關係,工資社保都有派遣工資發放,勞動糾紛也與用人單位無關,若發生糾紛只能找簽訂勞動的勞務派遣公司。而且,勞務派遣或勞務外包,與本公司正式員工的福利會有不同,一般是因為編制問題或降低用人成本和用工風險才使用勞務外包或勞務派遣。

3、原勞動合同到期的,在原有待遇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因單位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6樓:呼赫然

勞務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區別還是很大的。勞務合同是和你所工作的公司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給你上社保(看公司一般都是五險一金)。如果公司無故辭退或者不用你是需要支付額外的錢的。

因為一般的勞務合同都是簽訂年限都是逐年增加的,根據年齡最後一次勞動合同是終身的。

如果是勞務派遣合同,就不是和用人單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了,如果單位不用你是不需要單位掏錢的。而且能給上幾險也是不確定的

至於能不能拒絕這個最好還是問一下律師,一般理解如果拒絕公司可以不和你到期了籤合同,你自然就從公司脫落了。最好諮詢下律師

17樓:

這是勞務合同,這個得籤,對你也有好處,對公司也有好處,這個得看公司一次籤幾年,合同到期時你如果還想幹,就續簽,不幹就別籤,但是簽了後合同到期之前不能離開公司,不然對你不利

18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步,拒絕籤派遣合同,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步,公司不願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和你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你經濟補償;

第三步,公司和你解除勞動關係後你要不要籤派遣合同是你的事情了!

19樓:李永輝律師

勞務派遣合同簽署,你們即與公司不再具備勞動關係,社保等也由勞務派遣公司繳納。單位可以通過退回勞務派遣公司的方式解聘員工,而沒有經濟補償金,對勞動者來說風險是很大的。當然,因為存在之前的勞動關係及繳納社保記錄,現在你們被單位安排簽署勞動派遣合同並繼續為這個公司提供勞動,也符合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工齡連續計算的規定。

20樓:

從你到工廠工作的那天起,你就與工廠建立了勞動關係,老闆應該在一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滿一年還沒有簽訂,法律就視為你已經與工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一直未籤,老闆應當支付你每月二倍的工資。未買的保險,應當從用工之日起補交。公司應當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公司應當在15日內給你出具解除合同證明書,辦理社保轉移手續,如果老闆不給,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60天就應該有結果,如果對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供你參考,勞動合同法第10、14、36、46、47、48、50、82、97條勞動法第72、82條。在網上查查吧。

我先與公司簽訂了兩年多的合同,後在購社保時公司卻要改成籤勞務派遣,變成了與勞務派遣公司籤合同。請... 30

21樓:周冬平律師

不合法,勞務派遣需要有專門的勞務派遣公司,是三方之間的關係,勞動關係就變成了你和勞務派遣公司的了,當然不合法,你們公司是在逃避法律責任。希望勞動者考慮清楚,這個也不算是小問題了。

22樓:三無戰神

勞動合同沒到期的情況下改成勞務派遣是不合法的。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提出勞務派遣合同,你可以拒絕..他們不算違法

23樓:赤丶龍

這個違法?你們從**得來的資訊?

現在有好多公司都是直接把社會保險等人事服務外包給勞務派遣單位,你要買社會保險,不與派遣單位簽訂合同,他們有什麼資格給你服務?

你和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合同,這個不影響你工作的,前提是你所在的公司必須和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並且勞務派遣單位需要告知你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是和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還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籤合同?

24樓:園林植物手冊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最好是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要去和勞務派遣公司籤。

因為和勞務公司籤合同,相當於使用勞動派遣,對用人單位極大的有利,對勞動者極大的不利。

拓展資料:實行勞務派遣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務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人員之間只有使用關係,沒有聘用合同關係。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係,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

2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是和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還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籤合同,這個要根據自己的情況來決定,一般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有利的。

一、不要去和勞務派遣公司籤。你們單位之所以這麼做,就是因為使用勞動派遣是對用人單位極大的有利,而且勞動者極大的不利。

第一,是為了規避新勞動法中對於幹滿十年要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很多用工單位,解除了員工的合同,然後要求這些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約,最後在由勞務派遣公司將這些員工派遣到原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搖身一變成了和這些員工沒有勞動關係的一方。

第二,是出於經濟利益。增加正式員工就意味著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就要有更多人來分攤。最好的辦法就是使用勞務派遣,因為使用勞務派遣員工不算企業的正式員工,而且人工費用在財務上可以列入“代辦費”“工程費”等其他各種名目裡,根本不會佔用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

第三,就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因為用工單位如果使用了勞務派遣,那麼其僱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責任就模糊。如果出現事故或者是糾紛,就可以和勞務派遣公司兩邊相互推諉。

(現在你明白為什麼只要哪一齣什麼事就是“臨時工”出來頂罪了吧,這真不是騙人的,而是勞務派遣的問題。)

第四,是利於管理。因為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員工沒有勞動合關係,隨時可以將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員工由於隨時面臨失業的壓力,自然工作努力。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實施,可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回事。現在的勞務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單位招工後再把工人掛靠到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已經完全變味了”。在勞務派遣現象集中的全國公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單位,長期在一線崗位從事主體工作的工人是勞務派遣的主體。

勞務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人不招人”,導致用工單位並不和員工簽訂合同,而是與勞動派遣公司簽訂。被派遣人員處於“兩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絕大多數是農民工、下崗工人、城鎮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由於沒有與員工直接簽訂合同,許多用人單位都藉此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隨意剋扣其正常工資與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單位甚至隨時“裁員”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勞務派遣職工對企業的貢獻完全被抹殺,他們的工齡永遠都是從零開始,周而復始。

26樓:t桃大王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有利。

原因如下:

1、是為了規避新勞動法中對於幹滿十年要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很多用工單位,解除了員工的合同,然後要求這些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約,最後在由勞務派遣公司將這些員工派遣到原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搖身一變成了和這些員工沒有勞動關係的一方。

2、是出於經濟利益。增加正式員工就意味著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就要有更多人來分攤。最好的辦法就是使用勞務派遣,因為使用勞務派遣員工不算企業的正式員工,而且人工費用在財務上可以列入“代辦費”“工程費”等其他各種名目裡,根本不會佔用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

3、就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因為用工單位如果使用了勞務派遣,那麼其僱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責任就模糊。如果出現事故或者是糾紛,就可以和勞務派遣公司兩邊相互推諉。

4、利於管理。因為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員工沒有勞動合關係,隨時可以將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員工由於隨時面臨失業的壓力,自然工作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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