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勞動合同,如果辭職,需要提前申請嗎

2022-05-19 16:43:44 字數 5856 閱讀 4764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辭職,是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達州律師劉江

就此您可以提起解除合同,並要求為您繳納相應的社保。

3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沒有籤勞動合同,但是只要僱傭關係成立就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提前乙個月申請離職。

出國協議看你是否出了國,公司是否給你花費讓你出國,如果事實成立,那麼還是有可能會讓你繳納違約金的

4樓:33開始懷疑

可以先去起訴,讓把保險各項費用補齊,還給你,具體可以找律師諮詢,這個沒問題的,那個勞動協議公司沒有備案不用管

5樓:崔曉文律師

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樓:律師所梁小姐

需要提前申請的,不管有沒有籤勞動合同,但是你們都存在僱傭關係。至於出國協議,你還沒有出國培訓的話沒有什麼問題,如果說你已經出國培訓回來了,現在走的話就違反了口頭承諾,需要賠違約金。這些都可以協商的

7樓:牟平律師

不需要提前申請,沒有問題

8樓:三和漆

這些還是溝通一下比較好

9樓:

你這種情況,不離職情況下,公司要付雙倍薪水的

具體找律師諮詢

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提前一月寫出申請嗎

10樓:南方飛虹

若工作時間超過乙個月,單位不簽訂合同屬於違法,由於單位存在過錯,你可以隨時向單位提出辭職,並且當天結算工資走人,違法的部分還可申請雙倍工資賠償。若工作時間在乙個月內,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辭職一般需要三天內提出申請。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隨時走人。需要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不想續簽,職員和單位都應提前乙個月通知對方,進行協商並交接工作

12樓:

從法律上講,不管籤沒簽勞動合同,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單位和你都應當遵守勞動法的規定,當然也包括你說的提前乙個月申請辭職了。

不過公司和你沒簽勞動合同,那麼公司恐怕沒有給你辦勞動保險等手續,你的檔案公司也無法控制,那麼如果你一走了之,公司除了打官司起訴你,再沒有其他手段能控制你了。

13樓:開騰駿

同意lambert723的觀點

未簽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嗎?

14樓:溥修筠

1、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必須提前1個月提出辭職,除非①在試用期內的;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另外,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多不能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即使沒有給你們轉正,超過6個月的都屬於正式員工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一般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除非是有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例外情形,你的情況應該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4、至於社會保險,你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是申訴,應該會讓單位補上的

15樓:勤昆回心諾

可以的,雖然沒簽合同但你們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最好能通過正常程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16樓:郭蔚六雅豔

工資可以全拿

因為沒有簽合同

而且你也不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

再就是你可以去勞動部門仲裁你公司沒有給你簽合同有兩倍工資賠給你

前提是你要找一些你工作的證據

比如說出勤卡

員工卡工資單

仲裁後讓你公司還要給你補交保險

17樓:慕惠種一璇

還是寫辭職申請的好,2個月的工資啊!你想走也不一定要提前乙個月,工資是一定要拿的!

18樓:蒼洱白子

1、沒有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辭退員工,也不會給你經濟補償的。

2、勞動法確實規定,沒有簽合同,但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那麼勞動關係就確立了。但在現實生活,你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往往以無合同,被當地這些部門拒絕解決問題。因此,許多人,特別是農民工,只能通過極端的方法來維權。

3、你的情況,如果想獲得經濟補償、雙倍工資賠償,那麼只能上訴法院解決。

19樓:農民學電腦

未簽勞動合同,但雙方已建立勞動關係,視為不定期勞動合同,可雙方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共識,可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20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是否簽定勞動合同,只要你在這個公司幹過,在法律上就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所以,轉正之後,只要你辭職就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公司沒有正當理由炒你,就要支付賠償金,除非是有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例外情形;單位也必須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不交的話,去告。

當然這些的前提是你要保留好證據,比如說用人單位的工資條、出入證明、工作證、章印等。

沒有書面辭職,沒有勞動合同,辭職老闆不讓走怎麼辦

21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用人單位應該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未簽訂,勞動者可以從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開始主張雙倍工資。因為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建議你收集能夠證明你工作事實的證據,如工資條、考勤表、**錄音、同事證人證言、工作服等。你可以在和單位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老闆不讓你離職你可以向勞動局反映,要求立即離職)

22樓:瑞豐王高攀

一般情況 鐵了心要走 怎麼留都留不住的 實在不行您可以試試 勞動局介入

沒有勞動合同要辭職,如果不讓走怎麼辦

23樓:

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約定15日發放工資,16日也未發放,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者辭職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沒有義務給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勞動者應當去郵政局用ems快遞「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收件人寫明用人單位名稱,收件人是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沒有人事部的寫法定代表人名字。寄單上物品欄註明是「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30日後即可要求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一次性結清工資,否則就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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