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勤奮的杜老師
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辭職後勞動合同個人的那份公司沒有權利收回。
《勞動合同法》未規定公司需要收回屬於勞動者個人的那乙份勞動合同,部分地區辦理失業保險金時,工作人員會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強制收回,勞動者可以反饋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2樓:豬豬豬八妹
違法。因為辭職後勞動合同個人的那份公司沒有權利收回,《勞動合同法》未規定公司需要收回屬於勞動者個人的那乙份勞動合同,部分地區辦理失業保險金時,工作人員會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強制收回,勞動者可以反饋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制定的法律(參見該法第一條)。勞動合同法是規範勞動關係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於社會法。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
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辭職後公司要求交出個人留存的《勞動合同》然後給開乙份離職證明,這樣的行為違法嗎?
3樓:微風
辭職後勞動合同個人的那份公司沒有權利收回,《勞動合同法》未規定公司需要收回屬於勞動者個人的那乙份勞動合同,部分地區辦理失業保險金時,工作人員會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強制收回,勞動者可以反饋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4樓:乙個著名神經病
違法的。
如果勞動者拿的是乙份個人原因的離職證明,對勞動者不利,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金的;如果勞動者拿的是非本人自願的離職證明,對用人單位是不利的,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
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
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
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
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
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
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
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
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辭職後勞動合同個人的那份公司有權利收回嗎?
5樓:微風
辭職後勞動合同個人的那份公司沒有權利收回,《勞動合同法》未規定公司需要收回屬於勞動者個人的那乙份勞動合同,部分地區辦理失業保險金時,工作人員會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強制收回,勞動者可以反饋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6樓:
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是你的證據,你要妥善保管。你辭職,用人單位沒有權利收回屬於你的勞動合同。你現在什麼情況?
8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合同不必交出,如果單位不給辦手續,你當然有權申請仲裁。
9樓:李方喻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所以,根據最後一款,你可以查到你的勞動合同文字!
公司解除違紀員工勞動合同,只有開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這算不算違法解除行為? 50
10樓:橘子不如橙子
勞動者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二)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書面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和開具離職證明外,還應該在勞動合同解除的15天內辦理社保、檔案轉移手續。如果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情形,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1樓:王舸律師
如果員工違紀行為符合已公示的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開除條件,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不算違法解除行為。
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開了離職證明 是否還存在經濟糾紛?
12樓:
離職證明只要符合以下規定即可。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你可要回借條啊,沒有借條,公司也無法索要了吧?或者有乙個雙方確認對這個事情的說明吧。
13樓:海弟美國記
基本同意樓上的,補充的是:既然簽署了競業禁止協議和開了離職證明,為何不要求單獨另立乙份關於賠償金抵扣原借款的說明和協議?你缺的就是合同或協議不完整,這以後萬一要有神馬事鬧上庭對你很不利。
14樓:王舸律師
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開了離職證明,與勞資雙方是否還存在經濟糾紛並無必然關聯。
比如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開了離職證明,但公司在勞動者在職期間沒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拖欠加班工資等,勞動者都可以在離職後一年期限內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來解決雙方的經濟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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