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由此引出問題:
企業是否可以與員工協商延長試用期? 案例:某房地產公司聘用了王小姐,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約定的試用期為三個月。
三個月期內,公司發現王小姐表現欠妥,工作能力不高,但是本人的工作態度較好,所以一方面擔心王小姐的能力會不勝任工作,另一方面又希望給王小姐乙個機會,如果王小姐的能力能夠有所提公升,在此情況下,公司倒是願意繼續留用王小姐。在此情況下,公司想延長王小姐的試用期,不知是否合法? 律師分析:
1、公司與員工所約定的試用期是合法的。 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最長可以約定六個月的試用期。現在公司只與員工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肯定是一種合法的約定。
2、由於合同所約定的試用期不到六個月,延長試用期有一定的空間。 就是因為公司與員工所約定的試用期不到六個月,不到法定的最長期限,所以延長試用期才有一定的可能性。如果公司本來就是與員工約定了六個月的試用期,則肯定是不能再延長的了。
3、如果王小姐不同意延長,公司是不能單方延長試用期的。 如果公司向王小姐表達延長的願望,而王小姐拒絕延長的話,則公司無權單方延長王小姐的試用期。因為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乙個條款,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沒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
4、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長,則公司將試用期延長到六個月的做法是合法的。 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長,則公司與王小姐延長試用期的行為,就是一種雙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而且變更之後的試用期條款符合法律的規定,沒有超過法律對於試用期的最長規定,所以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5、公司需要跟王小姐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才能保證合法性。
《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勞動合同,必須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方可。所以公司與王小姐變更試用期條款之後,一定要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才能保證其變更行為的合法性。 附變更協議乙份如下:
變更協議書 甲方:公司乙方:個人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變更協議如下:
原勞動合同第×條所規定乙方的試用期為三個月的條款,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為試用期為六個月,起始日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不變。 此協議從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2樓:愛理說法
如果第一次試用期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值,則可以協商延長。
3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一樓的說法,作為人事工作者,怎麼能這樣處理問題,試用期是絕對不可以延期的,合同簽訂就已經生效了,員工不願意重簽合同就依照原合同行使。合同訂立是很嚴肅的事情,怎麼能隨意更改呢?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工資的80%,這一條自己去抄一遍勞動合同法,你就能找到了。]
4樓:鵲峽坦
絕對不可以。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樓:宣哥無限叼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並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你以上所說的情況,企業已經不能再約定試用期至2012.
6.8號]
6樓:夫子諸葛
勞動合同法如何規定試用期可以延長?
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
7樓:巧公尺樂
試用期確實是可以延長的,但不能無限制地延長。
以下是《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請參考。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8樓:愛理說法
如果第一次試用期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值,則可以協商延長。
9樓:遠業說法
公司可以隨意延長試用期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第一款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款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第四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
11樓:三條橋聚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2樓:小魚教育
試用期可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具體要求如下: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約定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勞動給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3樓:解答師木木
回答你好,可以,因不可抗力,導致放假期間,試用期中止;找員工溝通一下,寫好了,白紙黑字讓他簽字確認即可
提問額,我是員工,單位想要中止試用期,但我是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去上崗,這個情況怎麼處理?
回答你好,對方可以中止試用的,但hr若因實際需要為員工辦理試用期中止時,需要圍繞乙個原則,即符合「因不可抗力客觀因素導致企業無法復工、員工無法正常提供勞動」。
提問您的意思是說因為不可抗拒力因素我被隔離,單位正常運作單位不可以中止試用期,如果是企業因為不可抗拒力停工試用期可以中止,是這個意思麼?
回答對的,但單位要中止試用期的方法很多,也可以以不能勝任為由中止試用期
提問那這樣的話我試用期工資怎麼算?
那這樣的話我試用期工資怎麼算?
回答試用期的工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但不得低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最低標準。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任意壓低員工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對於試用期的員工工資標準確定了兩條原則:
1.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提問額,就是用人單位請離我得話我是可以得到我相應的工資麼?之前單位面試的時候說試用期七天內請離得得話是沒有工資的,這個情況咋處理?
回答有工資的,用人單位不給試用期工資這種是違法的,對方如果不給你的話可以打12315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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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刀冰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由此引出問題:
企業是否可以與員工協商延長試用期? 案例:某房地產公司聘用了王小姐,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約定的試用期為三個月。
三個月期內,公司發現王小姐表現欠妥,工作能力不高,但是本人的工作態度較好,所以一方面擔心王小姐的能力會不勝任工作,另一方面又希望給王小姐乙個機會,如果王小姐的能力能夠有所提公升,在此情況下,公司倒是願意繼續留用王小姐。在此情況下,公司想延長王小姐的試用期,不知是否合法? 律師分析:
1、公司與員工所約定的試用期是合法的。 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最長可以約定六個月的試用期。現在公司只與員工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肯定是一種合法的約定。
2、由於合同所約定的試用期不到六個月,延長試用期有一定的空間。 就是因為公司與員工所約定的試用期不到六個月,不到法定的最長期限,所以延長試用期才有一定的可能性。如果公司本來就是與員工約定了六個月的試用期,則肯定是不能再延長的了。
3、如果王小姐不同意延長,公司是不能單方延長試用期的。 如果公司向王小姐表達延長的願望,而王小姐拒絕延長的話,則公司無權單方延長王小姐的試用期。因為三個月的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乙個條款,是雙方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沒有單方變更合同的權利。
4、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長,則公司將試用期延長到六個月的做法是合法的。 如果王小姐同意延長,則公司與王小姐延長試用期的行為,就是一種雙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而且變更之後的試用期條款符合法律的規定,沒有超過法律對於試用期的最長規定,所以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5、公司需要跟王小姐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才能保證合法性。
《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勞動合同,必須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方可。所以公司與王小姐變更試用期條款之後,一定要簽訂書面的變更協議,才能保證其變更行為的合法性。 附變更協議乙份如下:
變更協議書 甲方:公司乙方:個人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變更協議如下:
原勞動合同第×條所規定乙方的試用期為三個月的條款,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為試用期為六個月,起始日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不變。 此協議從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5樓:慕惠種一璇
核心內容:員工的試用期可以延長嗎?《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問:某公司有試用員工沒有通過試用期考察,但公司現在又沒有條件再換人試用。從法律上講,公司能延長該員工的試用期嗎?如果能延長,在程式上有什麼要求和注意事項呢?
答:《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時,第二款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司法實踐中,關於延長試用期的問題,如果是超過了法定的最長期限,當然是違法的,但如果在最長試用期期限內延長是否合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有人認為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便可以對試用期進行變更,但我們認為,從法律的具體規定來講,即使雙方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仍然存在違法的風險。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實際上是在做加法,如上文所述,即使是在法定期限內,也是存在風險的。但如果變加法為減法,一開始用人單位就按照法定的最長期限約定試用期。
這樣對於表現優秀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提前轉正的方式來縮短試用期,而對於不適合提前轉正的員工來說,不能轉正實際上也就變相地延長了原先較短試用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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