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試用期勞動關係問題,急!!試用期勞動關係問題

2022-02-03 09:51:07 字數 5537 閱讀 2900

1樓:養諡瓤

從建立勞動關係起乙個月內必須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是要賠雙倍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的原因辭退,如異地調遷等,是要給經濟賠償的。

2樓:找法網

勞動者在試用期經試用不合格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工資依然是需要支付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坡凸凸

試用期的工資公司財務部肯定會給你,試用期有的公司本來就不會簽合同,有的公司你一進去就會給你簽合同,如果三個月的試用期你不合格公司有權辭退你。公司說試用期一至三個月,同一批面試進公司的人,有的人適應的比較快可能乙個月就簽合同了,有的人可能兩三個月都過不去試用期,試用期也是公司的考核期,公司也會全方面試用你,不合格公司有權辭退你。至於工資公司肯定會發給你,不發給你公司就是違法行為。

補償有信用的公司會給你補償但不多,一般公司是每滿一年補償你乙個月的底薪。你才幹了乙個月所以沒有多少補償。因為你試用期還沒到期限公司是有權調動你的。

好好商量,實在不行你就另尋出路,三百六十行,不止就他一家公司。不發工資就去勞動仲裁部門投訴。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已經違法了,入職第一天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當月購買社保。工作地點不能隨便調動到外地,否則也違法。趁早離開這樣的公司,找勞動仲裁部門投訴舉報

5樓:寒雨隨江夜入吳

試用期是你與用人單位的相互考查期期滿雙方均沒異議應簽定勞動合同,這是法律任何一方不得違反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作性質,試用期一般為1-6個月。建議你與公司協商解決,勞動仲裁需要時間,耗不起呀!

7樓:匿名使用者

入職第乙個月不簽合同就是違法的

直接去勞動局舉報,或者申請仲裁

要賠償你兩個月工資

8樓:我的幸福就是陪伴著你

試用期就是周瑜打黃蓋,乙個願打乙個願挨。不願意作隨時可以走。工廠隨時可以讓你走。沒有補錢的

9樓:

關於工作調動沒寫進協議,口頭協議沒有證據不好說啊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

10樓:簡簡單單

試用期內,如果 勞動者多次請假的話,可以以試用不合格,解除合同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隨時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試用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試用期雖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但是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長期請假,雖然有醫師證明,遵循了請假規定並辦理了手續,但是,顯然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完全可以解除合同。

13樓:天宇

可以的 是實際情況定

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賠償?

14樓:法律快車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無權只和你籤試用期合同,不和你籤正式書面勞動合同。

還有你的試用期為3個月,那麼用人單位應該和你籤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把你辭退,這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

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

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如果真的有證據拿出的話我告訴你這屬於非近失性辭退,要辭退你的話也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還要付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的情況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你2倍的半個月工資,也就是乙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15樓:法幫網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在試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個月了,經濟補償為半個月工資,最後賠償金的數額就是乙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提出離職,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

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4.勞動者同企業未解除勞動合同就和另乙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新簽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因此造成企業損失的,勞動者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新公司如果知道勞動者和企業還未解除勞動關係還同勞動者簽合同,那麼該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6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看,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依照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好律師網參考

試用期,如何勸退和解除勞動關係

17樓:情逝的城市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過了試用期但工作不到半年,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怎麼賠償。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請問這份試用期合同有問題嗎,只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有效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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