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因裝修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工資一千八。當時看招聘是兩千二。做了二十幾天。單位說要裝修了

2022-08-23 02:25:02 字數 5794 閱讀 2737

1樓:匿名使用者

您的描述中,我們可以梳理出以下資訊:

1、試用期工資1800,轉正工資2200,按照試用期最低80%來看,2200*80%=1760<1800,這點合法。

2、工作二十幾天,因單位裝修,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這點不合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確規定,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單位裝修,這屬於單位原因,較難鑑定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結論,不能按此條解除。

3、在這種情況下,單位可以採用的條款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勞動合同訂立的客觀條件產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以協商變更。協商變更不成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即除了給你這二十幾天的工資以外,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標準為前十二個月平均,也就是試用期工資)。

並且,單位提前乙個月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代通金。(試用期工資標準,如果試用期僅1個月,那可能就按轉正工資來)——按上述標準,且20幾天工作日差不多當乙個月估,您應的錢為 1800+900+1800=4500元。

4、作為您勞動者來說,可以向單位提出他們的不合理處,但是否要過於強硬就值得商榷,畢竟hr也不容易,揹負著壓力。我們可以找單位協商,為了確保不要太多糾葛,在一定程度談乙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如果單位態度惡劣的,那麼你是不耽誤時間找新的工作,還是要花時間精力去出這口氣,完全由你自己衡量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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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供您參考。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當時是否有約定試用期工資是1800元?如有,則是合理的。但如在試用期內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而解除合同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於正式工資80%…無需給予經濟補償。如果有更多問題,可以點選id諮詢。

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我該怎麼維權?

4樓:匿名使用者

一、這與你是否是試用期沒關係.關鍵看單位以什麼原因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根據具體原因再來適用相應的法律條款!

二、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根據具體情形你可以主張相應的補償:

1.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所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計算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

2.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否則除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解除原因不符合《勞動合同法》所規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則是違法解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之規定.應當支付相當於雙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

4.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用支付任何補償

5.個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37條所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也無任何補償

注:若是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原因由單位負舉證責任.但提醒勞動者務必讓單位出具書面的解除憑證.以免在之後的維權過程中產生較大的法律風險!

&請採納!如有疑問可**詳詢.詳見使用者資料!提供勞動爭議法律服務!

5樓:深圳馬成律師團

馬成律師團為你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所以,如果公司在試用期內辭退你,就需舉證證明你存在上述情形,如果不能舉證那麼你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數額相當於經濟補償金雙倍的賠償金。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可登陸馬成律師團官網,我們會竭誠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負有法定的舉證義務,即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7樓:逍遙

你好如果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如果不能證明或沒有其他過錯,就此解除合同,此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請求二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補償標準:工作半年以下的補償半個月工資,應當你可以請求乙個月工資的賠償!!

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什麼時候發工資

8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終止,發放工資時間應該在合同結束時間,由單位一次性結清。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可想勞動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屬於用工方與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

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刑事犯罪、勞動教養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方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

但是,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並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並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採用支付乙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11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在試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個月了,經濟補償為半個月工資,最後賠償金的數額就是乙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提出離職,企業不需支付補償金。

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4.勞動者同企業未解除勞動合同就和另乙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新簽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因此造成企業損失的,勞動者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新公司如果知道勞動者和企業還未解除勞動關係還同勞動者簽合同,那麼該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的社保在單位可以拉停社保證明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新勞動法,只要勞動者在公司上班,就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試用期依然屬於合同期內,需支付補償

具體滿乙個月支付乙個月工資

未滿乙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

祝您一生平安,財源滾滾

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嗎?

14樓:

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有一下幾點:

2、在試用期內,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公司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雇。員工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3、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洩露公司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因員工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人都有乙個誤區,那就是在試用期內公司可以沒有任何理由的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從以上三條法規可以看出,在試用期內公司不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及四十條的第

一、二款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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