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嗎

2021-07-26 15:16:10 字數 673 閱讀 3844

1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是試用期合同,依據上述規定,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就應為正常工資,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低於正常標準,應當補足差額。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根據以上法律條文,勞動合同的必備版權法款為(一)至(九)。對於“約定試用期”,此法中用的是“可以”,只是提出一種建議,而不是強制性的規定。

3樓:涓涓源水

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按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勞動合同在何時生效

1.勞動合同應在簽訂後即生效,即2007年8月生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2.試用期依法最長不得超過半年,此合同關於試用期的超過法定部分約定因違法而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3.關於五萬元違約金的約定是錯誤的,勞動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約定違約金。如果你是師範生,或經過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用人單位...

試用期內因裝修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工資一千八。當時看招聘是兩千二。做了二十幾天。單位說要裝修了

您的描述中,我們可以梳理出以下資訊 1 試用期工資1800,轉正工資2200,按照試用期最低80 來看,2200 80 1760 1800,這點合法。2 工作二十幾天,因單位裝修,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這點不合法。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 一 款的確規定,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了勞動合同,但是前月在試用期,試用期怎麼離職

1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你可以提前3天提出離職,因為屬於試用期,單位無條件要放你走,屬於解除勞動合同。2 你那個員工守則是指勞動法上的過了試用期,在正式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則是提前1個月提出。與你們試用期的員工兩碼事。3 老闆挽留,屬於例行公事。你可以找一些合情合理的藉口,譬如家庭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