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法律並沒規定不許延長試用期,但是對試用期的長度有限制。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只要試用期總長度符合這一規定即可,另外關於試用期延長,用人單位必須有合理理由,否則應該視為你已經轉正,因為這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
對於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這個與你的情況並不相符。比如你辭職,然後再次回到這個單位的話,這種情況就不能再約定試用期了,主要是針對這種情況。
另外,試用期延長實際是勞動合同的變更,你是可以拒絕變更的,這樣單位要麼讓你轉正,要麼就得解除勞動關係支付補償。不過你已經簽字同意了,就只能按延長處理。
2樓:法律顧問**
回答試用期並不能因請假而延長,法律沒有賦予用人單位這樣的權利。公司在試用期滿後解除勞動關係,必須給勞動者法定的經濟補償。
具體的補償或賠償如下:
你工作不到半年,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半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沒有履行提前乙個月通知的義務,還應當額外支付你乙個月工資;
如果有加班,且你有加班記錄,你還可以得到依法計算的加班費。
如果有加班,且你有加班記錄,你還可以得到依法計算的加班費。
更多4條
3樓:愛理說法
如果第一次試用期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值,則可以協商延長。
4樓:旅芳澤皇孤
你好!公司可以延長試用期,但需要證據,並徵詢你的建議;如果無故延長,屬無效行為。可以勞動仲裁
縱橫法律網
張華東律師
5樓:速宇星晴美
不合法.
試用期只有一次(第一次確定的期限),再延長是違約及違法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延長員工試用期違法嗎
6樓:蔗糖澱粉葡萄糖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實務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形,某個員工在試用期間表現平平,沒能在原本約定的試用期內對其工作能力看得清楚,於是用人單位想再考察一段時間看看。然而,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對同一員工二次約定試用期,此時,延長試用期便成了用人單位最佳的選擇。
對於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需注意以下四個要點: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可見,變更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是授權性規範,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
在實務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任何一方,認為需要延長試用期的,均可以向對方提出意向(一般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發出要約,對方在接到要約後,作出相關意思表示,或拒絕,或同意,或進一步協商。無論是哪種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在完全自願的前提下,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
需進一步協商延長試用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就延長的相關期限、待遇等,依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充分地溝通,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思強加在對方身上。任何一方不同意延長的,另一方不得單方面延長。
2、應當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出
其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認為需要延長試用期的,必須在勞動合同生效後、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出。前者是提出延長試用期的存在要件,只有在勞動合同生效後,雙方已經約定了試用期限,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延長試用期的意向。
後者是提出延長試用期的合法要件,必須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出,如果試用期屆滿再提出延長試用期,為二次約定試用期,違反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定。
其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無試用期的,在用工之日前,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增加試用期的意向。
用工之後,則不得再提出增加試用期,約定試用期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開始用工後,表示放棄了對勞動者進行試用的權利,不得再向勞動者提出增加試用期的要求。
其三,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3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第70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此兩種情形,用人單位不得約定試用期,當然也就不存在延長試用期之說了。
3、延長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所約定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該款規定的上限期限。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的,延長後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的上限期限。
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3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2個月,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延長1個月的試用期,延長後的試用期限為3個月,沒有超過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的規定,這樣是可以的。
4、延長試用期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其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論是新訂立勞動合同,還是變更勞動合同,都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就延長試用期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變更協議,載明變更內容,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文字上簽字蓋章。
其二,勞動合同法第35條第2款規定,「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勞動合同變更協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儲存,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減少勞動糾紛,筆者建議用人單位盡量在與勞動者初次訂立勞動合同時,在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勞動者所從事工作崗位的技術含量,充分評估所需的考察期限,約定好相對適當的試用期限,盡量避免事後延長試用期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在試用期延長的問題上,以下四點規避勞動風險:
1、試用期未達到法定的最高限。
比如,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法定最高限是2個月,現在才約定了1個月,這個就是未達到法定的最高限。
又比如,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法定最高限是2個月,現在約定了2個月,但是雙方協商變更這份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這樣,法定最高限就是6個月了,也沒有達到法定最高限。
2、試用期到期前。
這個前提很重要,很多單位操作違法,就是因為這個前提沒達到。比如:5月31日是試用期的最後一天, 6月2日才去協商變更。
這種情況下,嚴格來說,過了5月31日,試用期就已經屆滿結束了,在試用期結束之後,再協商延長試用期,這個就是第二次約定試用期了。
3、雙方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單方的決定、通知或通過規章制度等形式單方決定延長屬於無效。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的延長試用期才合法。
4、延長後的試用期限不能超過法定的最高限。
比如: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法定最高限是6個月,如果協商變更後,延長試用期為7個月。那麼,超過的1個月是無效的。
最後建議單位在約定試用期的時候,盡量約定為試用期的最高限,這樣,當單位覺得員工合適,不想試用那麼長時間,可以縮短試用期,提前轉正,這樣操作,是沒有法律風險的。
7樓:法律顧問**
回答試用期並不能因請假而延長,法律沒有賦予用人單位這樣的權利。公司在試用期滿後解除勞動關係,必須給勞動者法定的經濟補償。
具體的補償或賠償如下:
你工作不到半年,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半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沒有履行提前乙個月通知的義務,還應當額外支付你乙個月工資;
如果有加班,且你有加班記錄,你還可以得到依法計算的加班費。
如果有加班,且你有加班記錄,你還可以得到依法計算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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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合法,3年以上合同最長可以有6個月試用期
9樓:
用人單位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屬於違約不違法。
用人單位和你協商延長試用期並徵得你的同意屬於變更勞動合同,不違約也不違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年期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但是由於用人單位已經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可以讓勞動者選擇延長試用期最長至6個月,勞動者同意延長的雙方變更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3個月試用期履行合同,3個月試用期到期就應當轉正,不得單方面延長試用期。
延長員工的試用期合法嗎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私自延長試用期是違法的,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試用期內對員工工作能力看得清楚,需要延長試用期。
對於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需注意以下四個要點: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
2、應當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出;
3、延長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4、延長試用期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公司延長試用期合法嗎
11樓:1987蔡仁彬
用人單位是不能無故延長試用期期限的,一般試用期期限的長短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單方面延長試用期期限的。試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只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
勞動者試用期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郵寄、錄音錄影等),到期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求解,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由此引出問題 企業是否可以與員工協商延長試用期?案例 某房地產公司聘用了王小姐,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約定的試用期為三個月。三個月期內,公司發現王小姐表現欠妥,工作能力不高,但是本人的工作態度較好,所以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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