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提存是指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將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交於提存機構寄託、保管,在條件成就時,由提存機構將提存物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並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提存可以分為兩類:
一是債務人由於各種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可以申請將債的標的(如借款)交於法定的提存機構(比如公證機關),債務就視為履行了;另一類可以買賣合同為例加以說明:買賣雙方簽訂協議後,買方按照協議約定先將價款提交於提存機構,賣方據以發貨,當協議所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如買方驗貨合格,賣方就可以向提存機構申領該筆款項,實現買賣合同的完全順利履行。提存是使債務關係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
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並按法定的程式進行。提存實施後,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二) 債權人下落不明;(三)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四)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公證規則》第二條 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託、保管,並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為提存人。提存之債的債權人為提存受領人。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中提存標的物是合同之債的履行過程中,因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而設立的一種制度。在債務的履行過程中,往往需要債權人的協助。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不能受領,債權人雖然應負擔受領遲延責任,但債務人的債務卻因未能履行而不能消滅,債務人仍處於債務拘束之下,殊非公平。
為解決此一問題,早在羅馬法時期就產生了提存制度,允許債務人在債權人拒絕受領時拋棄標的物而免除債務。但此種規定未免不利於經濟發展,於是後來設立了提存制度,即在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標的物時,債務人得將標的物提交有關機關,從而免除債務。現代各國民法,一般都將提存規定為債的一種消滅原因。
我國《合同法》把提存作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
3樓:匿名使用者
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並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4樓:義印枝鞠碧
標的,是指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提存,是保留證據的一種手段。提存標的,就是把爭議雙方的爭議物由法院暫時扣押儲存,到案件判決後支付給勝訴的一方。
合同法中的提存是什麼意思?
5樓:達子
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是使債務關係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
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於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衝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執行。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並按法定的程式進行。
提存實施後,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民法裡合同終止的其中一項提存是什麼意思?要通俗易懂的,理論的我看不懂
6樓:濟南商律師
簡單的說,就是你要履行合同,但是對方不接受你的履行。你又沒辦法把貨在消化掉,就直接把貨拉到乙個專門的提存機關,不管管你的那個合同對方要不要貨,就視為你已經交貨了。
給你舉個例子吧,我在濟南你在廣州,你買我的機器裝置。我千里迢迢按照約定把貨拉過去了,你卻拒不接受。我在拉回來就陪大了,所以就把貨交給法定的提存機關,這樣就算我履行合同把貨交給你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7樓:行者無非
舉個例子,a欠你100本書,錢已經付了,約定10天後到你家還你,10天後你不在家,你家裡也沒其他人代收,也找不到你人,於是a就可以把這100本書放到專門的合同提存部門,以後你想要書,就自己找合同提存部門要。這個過程就叫提存,拿書的時候,提存費還要你自己出。
夠通俗了吧。
8樓:劉學勤律師
就是把標的物放在法律認可的第三方就算履行合同了,以後你就不用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了。
《合同法》求助,《合同法》求助!!
的說的不對,舊的勞動法也是規定每工作一年,單位應當支付你們乙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是指你們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在1994年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中舊由相關規定了.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的規定,制定本辦...
什麼是合同法,為什麼要制定合同法
1 立法目的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產 生活領域的方方面面,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和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據不完全統計,每年訂立的合同大約有40億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糾紛案件,大約300萬件。因此,制定一部統一的 較為完備的合同法,規範各類合同,能夠更好地適應社...
關於合同法的,急,關於合同法的題目
結論 您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且在兩年內必須按月支付補償。所以一年一付的說法違法,但兩年的說法合法,至於賠償款的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以20萬的規定完全由勞資雙發決定。解決辦法 保密協議應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同簽訂,而且完全應出於員工的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