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樓的說的不對,舊的勞動法也是規定每工作一年,單位應當支付你們乙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是指你們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2023年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舊由相關規定了.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看單位是從什麼時候和你們勞動關係。如果是08年以後的話,則適用新的勞動合同法,你們每工作一年,單位應當支付你們乙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是指你們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今年解除合同的話,就按照你們那裡的勞動部門規定辦。所以你們最好拖到明年再解除勞動合同,能拖則拖,對你們有好處的,明白了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說的是失業救濟金,很有限的,你們這種情況應當補助的多.不知道你們是什麼地方的,河北97,98年左右就發了個文,十年以上工齡的,一次性補助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的5倍,不知道是不是有地域差異,我想應該差不太多.勞動合同沒有城鎮和農民工之分,和戶籍沒有關係
《合同法》求助!! 10
4樓:紙影蝶夢
經濟補償金按照合同的約定補償。現在你們應該按照城鎮合同工辦理補償金/
緊急求助!!關於合同法的乙個問題。
5樓:
顯然是後者
比如我買一輛車20萬元,分10期付款,每期2萬,付了6期後由於市場**,價值不足我就不願意付款了,此時未支付的到期加款還有8萬,佔全部加款的五分之二,超過了法律最低標準,出賣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加速到期請求一次性支付全部價款了。
6樓:匿名使用者
二樓說得對,仲裁後也可能提起訴訟的。
我建議你,不要進行什麼仲裁,你直接進行訴訟,或不理開發商,拖著等他們交房,並交足合同原來簽訂的房價就行了。這是他們違約,沒有按合同要求的面積提供給你房屋,責任不在你的,延期交房的話,他要對你進行賠償的。
舉乙個不恰當的例子,如果你向某一汽車製造廠買一輛30萬元的貨車,並簽訂了合同。可到交貨時他們開來一輛裝有飛彈發射裝置的汽車,向你要3000萬元。。。。你想想,是你違約,還是他們違約呢?
合同法案例求助
7樓:
合同法案例:
周某與鄭某是老鄰居,周某單位分了新房子準備搬家。搬家時,見鄭某家因經濟一直比較困難沒有冰箱,自己搬新家準備買台新冰箱,就將原來使用的一台單門冰箱送給鄭某,並對鄭某說,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沒出過毛病,如不嫌棄就留下使用。鄭某說,舊的總比沒有用強,於是留下冰箱。
半年後,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燒毀了鄭家的大部分財產。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周某沒有告知冰箱存在質量問題,可能會引**災,導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財產的損失。要求周某對他家的經濟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試分析:
(1)鄭某訴由是否有法律依據?說明理由。
(2)應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解答(1)鄭某訴由沒有法律依據。《合同法》第191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周某送鄭某冰箱時沒有要求鄭某承擔任何義務,所以,周某贈與的財產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擔責任。
況且周某在送冰箱時告知鄭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鄭某在接受冰箱時對冰箱的現有品質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況。
(2)依上述理由,贈與人周某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鄭某應當對家電使用壽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識,使用了12年的電器一般會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國《產品質量法》第33條第2款規定: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產品交付最初使用者、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該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過了10年的行使請求權期限,在我國冰箱未明確標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鄭某無法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請求損害賠償。
8樓:接昶馮尋桃
1,債權的催告。
2,應當得到支援。筆誤屬於重大誤解,顯失公正。
3,債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改變其主體、內容或客體。原因可以是依法律的規定、國家計畫發生變化、發生不可抗力、當事人雙方協議或一方行使形成權(如選擇權)等。包括主體變更、內容變更和客體變更3種。
債的主體變更又稱債的轉移,指債權或債務由原先的主體轉移給新的主體,包括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兩種。債的內容變更,指債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發生變更,如因當事人協議或計畫變更而變更給付標的的品種、規格、數量、給付地點和期限等。債的客體變更,指給付及其標的的變更,這種變更同時也是債的內容的變更。
當債權債務概括地由他人承受,稱債的概括移轉。
求助!合同法的作業題
9樓:說些現實
第一題:
要約→承諾,該合同依法有效;2.適用中國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3.合同依法有效,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貨物質量問題屬於主要合同義務,已構成根本違約,守約方可解除合同。
第二題:
傳真是要約邀請,**是要約,回覆是承諾;2.買賣合同成立。買賣合同自買方承諾到達時合同成立。
雖然回覆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但書面合同只是合同形式,不涉及合同實質內容,不影響承諾的效力;3.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期間: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三題:
1.乙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2.
違約責任,按合同金額的2%支付違約金。
合同法問題求助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撤銷 重大誤解
提請法院撤銷
商場有過錯
不當得利 不足價款 或者退貨同時支付相應使用費
11樓:兵兵
1)就是普通的買賣合同
2)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商場可以根據顯示公平撤銷該買賣合同。
3)有過錯,如果商場主張合同無效,可能要賠償甲乙兩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但是《合同法》沒有規定。
4)處理方式如下:(1)如果商場不撤銷合同,甲乙不同意返還相機而同意再支付價款,根據不當得利的規定,甲乙分別再向商場支付2000元。(2)如果甲乙不同意在支付價款而返還相機,那麼商場主張撤銷合同,商場返還甲乙支付的1600元,並給與適當的信賴利益賠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本人作為合同與債務追討方面的專業律師,有豐富合同糾紛處理與債務追討經驗,可與我聯絡,助您維權!
13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你們的合同是無效的 要是領導在威脅你 就直接起訴
14樓:匿名使用者
又是乙個來攫取無本之利的人
什麼是合同法,為什麼要制定合同法
1 立法目的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產 生活領域的方方面面,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和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據不完全統計,每年訂立的合同大約有40億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糾紛案件,大約300萬件。因此,制定一部統一的 較為完備的合同法,規範各類合同,能夠更好地適應社...
關於合同法的,急,關於合同法的題目
結論 您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且在兩年內必須按月支付補償。所以一年一付的說法違法,但兩年的說法合法,至於賠償款的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以20萬的規定完全由勞資雙發決定。解決辦法 保密協議應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同簽訂,而且完全應出於員工的自願,...
勞動合同法屬於合同法的範疇嗎,勞動合同法 民法 勞動合同法屬於民法嗎
就業協議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疇.但是否支付違約金.要看你是否享受了公司的培訓費用.否則.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約定條款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 一.除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否則違法.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