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改造大師
我認為應該是不適用的!你可以看看我的理解。
首先應當正確理解法條,53條的意思是:如果合同中出現下列1、2情況,該條款無效。那有兩點要注意
1:是條款無效而不是合同
2:1、2的情況舉例來說就是合同中出現“你在我這工作你工傷了我可不負責”或“就算我防護措施不好,你的損失自負”之類的條文,你可以揣摩一下條文針對的是那種社會現象。主要是遏制弱勢群體簽訂不平等合同帶來的不利。
再按案例中,甲與乙之間原本是僱傭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這之間影響到責任分攤),那麼根據新的侵權責任法,被僱傭人在工作時自己受到的傷害應該按照僱傭方與被僱傭方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攤。案例中沒有說明,這裡就不深究了,至少肯定,僱主並不一定非要賠錢的。
再按甲乙之間的協議,我認為應該算是民法中的和解協議,雙方你情我願,並不是《合同法》53條的立法利益所在。而且《合同法》53條調整的事合同簽訂前的雙方關係,而案例中的協議是時候和解,兩個東西還是有差別的。
所以說不能使用條款,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屬於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可以適用該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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