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啪啪啪啪
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二。二十八條的內容
2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解(二)》第二十八條的內容是: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為: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
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
以適當減少。
結合上述條文,本條的理解為: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受到的損失,則可要求增加違約金至實際損失。由於違約金已經彌補了守約方的損失,因此再向違約方申請損失賠償就沒有依據,法院就不會支援了
3樓:大律師網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
要正確適用該法條,關鍵在於正確解釋違約金的性質。
4樓:誠心為您諮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到期時間相同的是指同一時段還是某時點
5樓:劉思宇律師
「……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從上下文理解,債務到期有先後順序,所以這個到期時間指的是時間點,即一筆1月10日到期,另一筆1月15日到期,則先抵充1月10日的債務,但前提是這兩筆均已到期,且都有或都無擔保,且債務金額相同。
以上 為個人理解,如有不同觀點歡迎共同**。
6樓:北京李建成律所
您好,一般指的都是同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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