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如果由一方父母為自己的子女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為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婚前貸款買房,離婚後照樣歸自己(首次明確)
司法解釋第一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對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如果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同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這兒有婚姻法司法解釋啊,這裡有婚姻法司法解釋,我還是找不到婚姻法司法解釋,到處問**有的話告訴我婚姻法司法解釋的**吧,婚姻法司法解釋挺難找的,我現在真的需要婚姻法司法解釋,誰要是可以找到婚姻法司法解釋,就告訴我婚姻法司法解釋**吧,謝謝告訴我婚姻法司法解釋,找到婚姻法司法解釋挺不容易的啊,謝謝啊
2樓:祿材
理解的關鍵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和首付。不管婚前婚後儘管法律事實不一樣但處理結果一樣的。(以女方為例,男方的情況是一樣的)
1、如果房產證上沒寫女方名字,且首付是男方或者男方一邊的親屬支付的,那麼歸男方。
2、如果房產證沒寫女方名字,但是首付是雙方出的,那麼按份共有(就是按比例享有)
3、如果房產證上面有女方名字,不管首付是誰的或者怎麼出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按婚姻協議分割,否則平均分割。適當考慮雙方的生活需要和離婚過錯以及孩子歸屬等問題的情況下,進行微調。
由於現在中國社會的習慣是,男方買房(首付),女方裝修(一起還貸款)以及買生活用品,還有養育子女操持家務等,因此此婚姻法被認為沒有考慮女方為家庭付出的無法用金錢衡量的隱性代價。
因為國人認為夫妻倆結婚了嘛,那麼一起用的都是兩個人的,離婚的話對半分,這是約定俗成的。但是這個司法解釋如此規定,讓女方覺得很不公平。因此引起了極大地憤慨。
當然你也可以說結婚時房產證上寫兩人名字不就完了,但是結婚時都不想傷感情,特別是國人認為都一家人還談錢啊談房子啊很傷感情,因此現在擺在臺面上講了會覺得很尷尬。
因此次司法解釋只能從法官判案實際出發,你不是分房難嗎?乾脆寫了誰名字算誰的(保護投資人利益),免得爭,如果怕吃虧,那麼買房就把自己名字添上。
婚姻法司法解釋24條
3樓:h醉聆煙濤
對於訟爭借款的性質如何認定,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債務發生在兩被告婚續期間,且兩被告未能舉證證明該債務不屬於共同債務,故應推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訟爭借貸關係相對於正常的夫妻一方單獨舉債的情形而言具有特殊性,該債務發生於兩被告登記結婚後的第三日,且是被告趙某向原告李某借來用於返還被告陳某禮金的,不具有「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這一實質性要素,故應認定為屬於被告趙某的個人債務。
拓展資料:
1、簡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最高院對現行婚姻法的有效補充。解釋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2、出台背景
2023年修訂的婚姻法施行後,針對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針對婚姻法修改後的一些程式性和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解釋,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式及法律後果、提出中止探望權的主體資格、子女撫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
3、社會意義
法學專家認為新解釋對於婚後財產的認定為法官在受理離婚案件時,關於財產特別是房產分割上提出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資深婚姻律師、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秀全認為,解釋三的出台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對此,比較通行的一種觀點:就是直接按照上述解釋進行推定,凡無解釋所列兩種例外情形者,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5樓:木子在上學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內容:"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內容:(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3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6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這筆錢是否用於家庭生活。若屬其個人債務,你沒有償還的義務。特別說明一下,若其借款用於嫖賭,你更沒有償還的義務。
若你前夫借款時,對方明知用於嫖賭,這不受法律保護的。你前夫也可以不予償還。
7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負的,除非你有確切證據,但很難找的,具體條文你可見樓上
婚姻法司法解釋
8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2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8月13起施行) 法釋〔2011〕18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 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房產加名免契稅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8月31日聯合釋出通知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免徵契稅。也就是說,財政部與稅務總局達成共識,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徵稅,此公告屬法律規範性檔案,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是財政部與稅總公告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就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關於婚姻法解釋三的感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社會意義
那些自以為新婚姻法為男人造福的可不是一般的短視。男人和女人既是對立面,也是不可分割的。當女性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男人千萬別以為可以獨善其身。新婚姻法的頒布,與人民幣公升值有著異曲同工之效 當男人自以為自己值錢的時候,其實他們的國際競爭力已經大幅下滑了。另外對那些支援新婚姻法的或是保持中立的女性表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如何理解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變為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針對的是最高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6條的規定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 經營 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的司法解釋(二)應怎樣理解
這兩個法律概念的界限都不明確,需要在具體案件中具體分析.非日常生活需要 按字面意思理解即可以,一是看法律行為的型別,比如說買菜與買房就是不同型別,二是看法律行業的標的額,如果標的額過大,一般不大容易認定日常生活所需,一般的房屋的買賣都會被認定為非日常生活需要.善意第三人,首先第三人要不知情,對案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