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道路司法解釋第18條如何解讀

2021-03-04 06:27:01 字數 2785 閱讀 1104

1樓:我不懂的我不懂

一、《解釋》十八條明確了保險公司先行賠付的義務。

《解釋》十八條中規定在無證駕駛、醉駕、毒駕、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情形下,保險公司對第三人人身損害仍然負有先行賠付義務,這一規定符合國家設立交強險制度的目的。國家實行交強險制度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對受害人進行社會救助。它體現了以保障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救治的根本目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

如果受害人因駕駛人一般過失行為尚且可以請求保險公司賠付,而在機動車駕駛人無證駕駛、醉駕、毒駕、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重大過錯情形下,反而不能獲得賠償,顯然違背了交強險制度設立的本意。事實上,受害人也無法防範、**機動車駕駛人是否無證駕駛、醉駕、毒駕,由此產生的風險不應由受害人來承擔。現實生活中,交通事故往往因為酒後駕駛、無證駕駛引起,此類情形不予賠償,則失去了設立交強險的意義。

《解釋》十八條規定了上述幾種情形下保險公司應對受害人人身損害先行賠付的義務,體現了對人的生命健康權的尊重和以人為本的理念,較好地衡平了保險公司和受害人之間的利益衝突。

《解釋》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承擔先行償付的義務的內容為「人身損害」,這也明確了《條例》二十二條規定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付財產損失」中的財產損失僅為與人身損害無關的財物損失,不包括人身關係中所體現的財產權益。故在上述情形中,受害人的人身權益受到損害,保險公司有義務先行償付,而對於財物損失保險公司依《條例》二十二條規仍不負責賠償。

二、《解釋》十八條明確了保險公司的追償權。

《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法院應當支援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的權利,不僅符合公平原則,而且有利於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交強險的立法目的在於使受害人能夠及時得到賠償,因此保險公司對第三人的責任性質是法定責任,故保險合同的功能在於調整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的關係,其功能在於區分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誰是責任的最終承擔者這樣乙個責任劃分問題,而非對受害人免責問題。《解釋》第十八規定保險公司在承擔保險責任後可以向侵權人行使追償權,不僅符合《侵權責任法》過錯責任之規定,體現了公平原則,也符合國家設立交強險的目即「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侵權人若因無證駕駛、醉駕、毒駕、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引發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保險公司向侵權人行使追償權,使侵權人承擔終局賠償責任,符合《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正是由於侵權人必須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侵權人在駕駛車輛時才會更注意安全駕駛義務,促進道路交通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2樓:北京中聖暉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

3樓:木木木子丶李

18、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19、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一般應當由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20、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檔案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

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

(5)其他應當提交的檔案或證件。

參考資料: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4樓:匿名使用者

18.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

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院關於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有幾個

新的最高法院適用行政訴訟法解釋法條僅有27條,是史上條文最少的對訴訟法適用的全面的司法解釋。根據新是規定,原解釋與新解釋不一致的自動失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 2015 9號2015年4月22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以前...

最高院關於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什麼時候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並未實施。但各省市高階人專民法院根據本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比如 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 省衛生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醫患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醫療過失賠償糾紛案件辦案指南 ...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內容

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 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 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 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 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