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的編纂修改廢止

2021-03-04 08:48:42 字數 3639 閱讀 5563

1樓:小伙

第二十九條 司法解釋的編纂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具體工作由研究室負責,各審判業務部門參加。

第三十條 司法解釋需要修改、廢止的,參照司法解釋制定程式的相關規定辦理,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1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的討論

2樓:手機使用者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應當在司法解釋草案報送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進行討論。逾期未討論的,審判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報常務副院長批准延長。

第二十四條 司法解釋草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由院長或者常務副院長簽發。

司法解釋草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原則通過的,由起草部門會同研究室根據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進行修改,報分管副院長審核後,由院長或者常務副院長簽發。

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制定司法解釋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決定進一步論證、暫緩討論或撤銷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的司法解釋相關知識

3樓:人民很行

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學說共認之事實。①德國歷史法學派創始人薩維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時起,即逐漸與時代脫節。⑦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時候,無論如何審慎周詳,字斟句酌,也難免在文義和語境上產生疑義;無論如何總結社會矛盾的方方面面,在複雜多樣的現實生活面前,也難免出現疏漏不周,掛萬漏一;無論如何精雕細鑿,科學圓滿,也無法克服法律的穩定性和適用性的衝突傾向。

可見,法律自誕生之日起,即誕生了與之形影相隨的法律解釋。

按照我國法律解釋的基本框架,可將法律解釋的內容區分為「法律條文本身」和「法律具體運用」兩大類,前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稱為立法解釋),後者由有關司法和行政機關分工解釋。顯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屬於後者。儘管司法解釋的效力低於立法解釋,但由於法律過於原則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僅給法官適用法律造成了困難,而且為法官留下了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因此,在法律存在著漏洞的情況下,司法解釋具有填補漏洞的作用。實際上,由於法律規則是對複雜的社會現象進行歸納、總結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規定,因此,人們對規則的含義常常有可能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理解。而每乙個法官在將抽象的規則運用於具體案件的時候,都要對法律規則的內涵及適用的範圍根據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斷,而此種判斷實際上就是一種對法律的解釋。

更何況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無缺的,而總是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釋對任何法律的適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過程中,更需要對法律規範作出明確的解釋,從而正確地適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釋頗具中國特色,不僅實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沒有,即使是實行成文法的大陸法系也沒有。在大多數西方國家,一般沒有「司法解釋」一詞,「法律解釋」就是「司法解釋」的代名詞,二者含義一樣。大多數西方國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司法機關就是法院,司法解釋(即「法律解釋」)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對法律的解釋。

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國家,法官製作的判例不僅可以對成文法進行解釋,而且還可以創制法律規則,對於法律的解釋也只有法官才有這樣的權力。在大陸法系國家,儘管曾經一度否認過法官對法律的解釋,但二戰後德國最高法院複審制度的確立,最終使法官的司法解釋權得到了鞏固。而我國建立的司法解釋體制是「二元一級」的完全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司法解釋體制,在此體制之下,司法解釋被分為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後者則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

因此,司法解釋是保障我國法律正確適用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成為了我國法的重要淵源,並在我國解釋體制中佔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非常重視司法解釋工作,並於2023年6月專門作出了《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對司法解釋的制定程式,包括立項、協調、備案、起草、論證、修改、通過、釋出、補充、修改和廢止等作了規定,並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並經釋出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依據該規定,司法解釋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三種型別:

一是「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機關制定的某一實體法或程式法的規範內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型別以及解決傾向性問題中的法律適用,進行具體而全面的解釋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審判規範。它的體裁和構成與成文法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基本屬於法律細則化的範疇,發揮著填補法律空白、消除內容上的暖昧和抵牾、為立法機關提供經驗以及規範素材等多種功能;二是「規定」,即根據審判活動的實際需要確立審理案件的標準和規則。這種規定的內容往往與法院內部的業務、事務以及程式性和技術性問題有關,基本上屬於審判系統本身活動的規章制度;三是「批覆」,為最高人民法院對高階法院、軍事法院提出的法律適用中的具體問題或者請示的答覆意見,有的涉及個案處理,有的涉及司法政策,有的涉及操作規則。

這些司法解釋特別是前兩類司法解釋的目的主要不是解決某乙個具體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而旨在通過系統、全面地解釋一類法律而為審判實踐提供更多的可供適用的規則,或者完全不是針對某一法律進行解釋,而是創設對某一類案件的裁判所應當適用的規則,使各級法院盡可能做到有章可循,這就是我國司法解釋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點。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陸續公布的大型司法解釋,均通過報紙、網路等**釋出徵求意見稿,傾聽民聲,廣泛納諫,確保了司法解釋是保障人民法院嚴格執法、公正裁判、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功能。為了使司法實務界和廣大讀者正確理解和適用司法解釋,踐行司法公正與效率,落實司法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策劃並組織編寫了《民商法司法解釋例項釋解叢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的介紹

4樓:阿瑟啦

2023年3月23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於2023年4月1日起實施。

最高法出台的規定是什麼性質的法律檔案

5樓:哈佛辯護

說白點,司法解釋bai,是對全du國人大制定

zhi的法律的具體適用的dao變通規定或者法律沒有回規定的實答踐中遇到的問題該如何適用法律的意見,對其他各級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中適用具有指導作用。算不上是立法,因為我們國家立法沒有賦予法院立法權。

6樓:30歲才開始

屬於其他規範性檔案。

在中國,相當於立法。被所有法院所普遍遵行。

7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bai人民法院關於司

du法解釋工作的規定

第六zhi

條 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dao「解釋」、「

專規定」屬、「批覆」和「決定」四種。

對在審判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某一法律或者對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應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採用「解釋」的形式。

根據立法精神對審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規範、意見等司法解釋,採用「規定」的形式。

對高階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制定的司法解釋,採用「批覆」的形式。

修改或者廢止司法解釋,採用「決定」的形式。

規定一般是屬司法解釋的,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與高階人民法院指導意見哪個效力高

8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高階法院的指導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在審判時參考,因此,二者沒有可比性。

9樓:家家有樂

當然是司法解釋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權威性,指導意見沒有,只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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