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

2021-05-09 19:41:30 字數 906 閱讀 3821

1樓:刺身金魚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該條確立了公平原則,它是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這裡講的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表現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認定顯失公平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2)由於前者而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2樓:後_生

偷一發十這不屬於公平原則的範疇,因為盜竊這並不屬於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如果真的發生了偷盜行為,商家是無權要求當事人賠償十倍的。只能要求嫌疑人將原物歸還或者賠償,並讓司法機關介入。

3樓:

不違反公平原則,因為公平原則是在乙個合法有效的合同重要遵守的

4樓:親親味道

違反了,但是為了保護他們的生意,只能這樣了

5樓: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

偷竊行為並不受民法所調整,當然不能適用合同法德規定。

如果情節輕微,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退還贓物,可以予以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

如果情節重大,盜竊財物巨大,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退還贓物,可以處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處罰。

無論哪種情況,商家「偷1罰10」的標註都不能要求偷盜者10倍賠款,在這裡只是起到警示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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