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錢狀師
結論:您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且在兩年內必須按月支付補償。
所以一年一付的說法違法,但兩年的說法合法,至於賠償款的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以20萬的規定完全由勞資雙發決定。
解決辦法:
保密協議應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同簽訂,而且完全應出於員工的自願,若是公司以簽訂保密協議作為您調職甚至辭退的理由,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局投訴(如果您不想繼續做下去的話)。或者您可以與公司協商,保密可以,補償要一月一付,金額及支付年限要寫成合同。
法條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樓:蔡仲翰
首先要看該勞動合同是在什麼時候簽署的,如果在2023年1月1日之前簽署,那麼這樣的約定並不一樣違法。但是,如果在2023年1月1日之後簽署的,那麼競業限制補償就必須按月支付,否則,這樣的條款是缺乏法律效力的。
3樓:大連優秀律師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經濟補償金額。
經濟補償結算:
一般在解除合同同時。
4樓:
保密費不是競業補償金,你可以要求拿競業補償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如果不支付你有權不予保密,那就是無效條款。
5樓:亮劍
我不知道你是什麼行業,但是如果公司認為有必要,法律上是允許的,不是霸王條款,屬於公司保密行為,特殊行業就是這樣,國家也是支援的。就是某些**機關也是這樣,都得籤保密協議的,而且離崗一定年數後才算解除,公司還給你們保密費啊,不錯啦
6樓:雪飄
保密費不是競業補償金,你可以要求拿競業補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衛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不能脅迫勞動者訂立合同。如果能證明受脅迫,合同對勞動者不公平的,可認定合同無效。
而且用人單位不能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力。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關於合同法的題目
8樓:未來法律
甲與房屋中介丙成立關於房屋買賣的居間合同
甲乙之間成立關於房屋的買賣合同
甲與丁銀行之間成立借款合同
關於合同法的 20
9樓:提拉公尺蘇
沒有這既不屬於重大誤解也不屬於顯示公平,而是由於商店員工的錯誤導致的,趙某並沒有任何過錯。
重大誤解:一方當事人對合同性質:當事人、標的、質量、規格、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致使合同的內容與意思表示相悖並對其造成較大的損失。
櫃檯組長並不是對其發生錯誤認識而是疏忽大意寫錯了。
顯示公平:合同當事人一方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簽訂的致使合同權利、義務明顯違背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商店可以找櫃檯組長因為他的工作失誤承擔部分損失,商店自己也應管理不善承擔部分損失
10樓:
1、沒有 ,商店起碼的信用也沒有 。
2、因為是他的櫃檯組長標錯價簽所致,商店可追究櫃檯組長的責任
3、不用理他,也可去諮詢專業的律師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1.有2 重大誤解
3 可撤銷合同
一些關於合同法的問題,急急急急急急
12樓:濤濤攈屳
你現在要出什麼主意啊?只要基本工資450不低於你們當地的最低工資限額,公司就沒有什麼違法的地方,至於合同籤多少年是雙方約定的事項,也不違法。不過勞動合同應當雙方各執乙份的,不給副本的做法是不對的。
關於合同法案例~~急~~ 10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李某只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責任承擔不但是張某。要是張某真的沒有任何可執行的財產,那麼這個時候法院一般會執行中止,如果說以後又發現張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那時就可以恢復執行。但要真的什麼也沒有,你也只能自認倒霉,法院也沒辦法。
14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
1、張某構成合同詐騙罪。
2、由張某返還老王夫婦35萬元。
15樓:牛朋偉律師
同情他,但是,錢很難追回。
16樓:匿名使用者
(1)張某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兩年的合同期限已到,而且張某沒有違反合同的情形,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式履行了合同終結手續。所以張某完全可以終止該合同。飯店亦無權阻礙。
(2)《飯店員工須知》第十八條對張某是否有約束力?
這個第十八條屬於明顯的格式合同條款,而且是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條款,就自始無效的條款。我就納悶是哪個文盲制定的這個條款,還有臉拿出來,拿出來給人看無異於自己到大街上裸奔,沒有一點法律常識。你去仲裁他敢拿出來這個條款那只會讓他丟人。
以你們的合同為準。
(3)張某是否有賠償飯店培訓費的義務?
不但沒有義務繳納,我覺得他們這簡直就是變相敲詐,如果態度很惡劣的話,強烈建議你去法院起訴他敲詐勒索罪。很有可能飯店的法人以及執行該條款的人會被判刑。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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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
一、雙方達成的「責任自負」的協議沒有效力,因為那是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的。回答
二、賀某是工作期間,廠房倒塌被砸傷的,屬於公傷,應當由單位負責支付醫療費好其他相關費用(建議在事故發生的乙個月之內報情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工傷鑑定」)
18樓:匿名使用者
(1)「責任自負」協議無效,因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2)醫療費和營養費首先由工傷保險**負擔,如果廠方沒給職工上保險,那麼由廠方自己負擔
《合同法》求助,《合同法》求助!!
的說的不對,舊的勞動法也是規定每工作一年,單位應當支付你們乙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是指你們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在1994年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中舊由相關規定了.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的規定,制定本辦...
勞動合同法屬於合同法的範疇嗎,勞動合同法 民法 勞動合同法屬於民法嗎
就業協議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疇.但是否支付違約金.要看你是否享受了公司的培訓費用.否則.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約定條款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 一.除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否則違法.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
有關合同法的幾個小問題,有關合同法的問題,急!
這只是民事欺詐 沒有犯罪問題 房東和你之間法律關係正常 你沒任何理由怪房東b和你也沒有法律關係 a和你簽訂了房屋轉租合同 a有兩個問題 1沒有履行合同 違約 按你們約定有權要求賠償 2 篡改合同 構成欺詐 你可以要求合同自始無效這兩點都可以寫進起訴書 但是按法律 只能得到乙個賠償有問題到我空間 再給...